權為民賦當切記 權權交易亦違紀(以案釋紀)--時政--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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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為民賦當切記 權權交易亦違紀(以案釋紀)

本報記者 姜 潔

2015年11月09日05: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條例原文】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擔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總裁期間,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職權為他人在獲得油氣田區塊合作開採權、燃氣輪機發電機組項目招標、天然氣供應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油氣資源管理秩序,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4年6月,蔣潔敏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2015年10月12日,蔣潔敏一審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釋紀】權權交易是一種比較隱蔽的違紀違法手段。以蔣潔敏案為例,從表面上看,蔣潔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沒有直接從中獲利﹔但他借機也獲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會投桃報李,在仕途晉升等方面對蔣潔敏予以“回報”。在這個過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權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損失的卻是國家利益,因此“權權交易”的實質依然是以權謀私、權力尋租。

  我們的黨員干部,權為民所賦,也就隻能為民所用、為公所用,“有權不可任性”,決不能因為自己擁有了一定的權力,就忘記了權力背后的責任,把權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以一己之好去隨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贈予他人,令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無端受損失。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中增加了對權權交易的處分規定,正是提醒廣大黨員干部,要擁有正確的權力觀,切莫將公權力與私利混為一談,在用權時堅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則一旦因公權力濫用造成不良影響,無論自己是否直接獲利,均要受到嚴厲懲處。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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