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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原局長之子貪污受賄被判20年

孔德婧

2015年11月06日08:24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交管局原局長之子被判20年

  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之子宋喆,因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此案開庭時,檢方指控宋喆為多家企業承攬北京市交管局採購項目提供幫助而收受好處費120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宋喆提出上訴請求,要求改判無罪。

  被控貪污受賄 共計1200余萬

  檢方對宋喆的指控罪名總共兩起,一是涉嫌貪污罪,二是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檢方稱,宋喆於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利用其曾擔任北京市公安民警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趙某,私自將宋喆在辦案過程中扣押的一輛走私白色保時捷卡宴越野車予以變賣,趙某實際收入賣車款17萬元,趙某告知宋喆賣車款為15萬元,二人將賣車款據為己有。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趙某購買了一輛同款銀色車並將其改裝為白色。

  而宋喆在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共涉及5項犯罪事實。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間,身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宋建國之子的宋喆,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過宋建國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宋建國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高某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採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766108元,美元123207.71元,共折合人民幣12564530.92元。

  受審時辯解 原本打算靠自身優勢賺報酬

  2014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因涉嫌犯貪污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后被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今年7月23日,公訴機關對其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時,宋喆辯稱,在貪污罪的指控中,他從未同意趙某將扣押車出售,出售該車是趙某擅自所為。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指控中,他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故意,本意是想靠自身優勢賺取報酬,涉案投標產品均符合招標要求,而為高某辦理車牌的行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宋喆的辯護人表示,宋喆沒有非法佔有涉案卡宴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犯罪的客觀行為,在利用影響力犯罪的指控中,部分公司提供了勞務服務,相互的相應的報酬。

  同時,宋喆為高某辦車牌的事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名之前,因此該項指控不應該成立。

  法院一審數罪並罰 判刑20年罰金200萬

  一審法院認為,宋喆收受高某錢款的時間是2009年6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因此對此條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宋喆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法院數罪並罰,判處宋喆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宋喆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存在程序違法,關於貪污罪系認定事實錯誤,証據不足﹔對認定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或系適用法律錯誤,或系認定事實錯誤,或系証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當宣告無罪。

  同時,宋喆要求二審改判涉嫌貪污罪無罪﹔改判為高某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為威爾公司、多倫公司、中鼎安公司、直真視通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採購項目提供幫助的行為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無罪。

  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

(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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