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07:5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條例原文】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本人未經批准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其配偶子女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未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如實填報﹔未經組織批准、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后隱瞞不報﹔長期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不按規定及時交由組織統一管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經科技部黨組研究並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准,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釋紀】從案例看,湯東寧是個典型的“裸官”,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已經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且長期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這些都嚴重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也是檢驗黨員干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從監督和反腐的角度看,報告個人事項,向黨組織如實“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潔的重要標尺。近年來,中央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抽查比例從3%—5%提高到10%,同時實行“凡提必查”,此次又新增了對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處分規定,均反映了中央從嚴治黨、加強對黨員干部組織管理的堅定決心。
此外,本條款還規定了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等情形的處分規定,均強調了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對黨忠誠,不得對組織隱瞞有關個人的任何情況,否則一經查實就要受到黨紀的嚴肅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