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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明令禁止司法人員6種交往行為

王夢遙

2015年09月26日08:3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五部門發文明令禁止司法人員6種交往行為

  新京報訊 今后,司法人員有為律師介紹案件等利益輸送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昨日,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根據《規定》,明令禁止了司法人員的6種交往 行為,同時對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與相關人員的接觸作出了具體規定。

  最高檢日前也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採取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於反映和舉報檢察人員違反《規定》的線索,將及時受理,進行記錄和核實,並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情形禁司法人員接觸當事人或律師等

  《規定》的出台旨在切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其中規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6種接觸交往行為:

  ——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非工作時間和場所接觸要三日內報告情況

  《規定》要求,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 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 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規定》強調,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司法人員有違規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 解讀

  1 細化“接觸交往”

  對比此前已有的法律,此次出台的規定有哪些亮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規定對於案件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接觸交往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如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接待相關人員。

  此外,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表示,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特殊關系人和中介組織,且細化了司法人員不得進行的接觸交往行為,對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了補充。

  2 特殊關系人屬“司法掮客”

  規定提出,司法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6種接觸交往行為。

  按照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而特殊關系人和中介組織主要涉及哪些人和組織?

  雷小政認為,通常意義上,特殊關系人和中介機構屬於“司法掮客”,其中中介組織涉及面極其廣泛 ,包括公司、協會、商會等利用關系在辦案過程中起到穿針 引線作用的機構或團體﹔傳統的“特殊關系人”主要涉及利用親友、同學、老鄉、師生等關系資源對案件產生影響的人員,同時也包括一些從公檢法司中退休的工作 人員。在相關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中,特殊關系人的范疇也將進一步擴展。

  3 可按受賄罪追究刑責

  規定中提到,“司法人員有為律師介紹案件等利益輸送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存在相關行為,司法人員可能被追究何種刑事責任?

  雷小政表示,對於司法人員的一般違規違紀行為,主要適用紀檢監察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但是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等接觸過程中發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則按照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受賄罪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責編:曾偉、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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