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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終身監禁 封堵貪官“越獄”

鄭赫南

2015年08月31日08:15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終身監禁 封堵貪官“越獄”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     本報記者謝文英攝

  “草案經過三次修改審議,越來越科學,越來越符合實際。”“贊同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下稱刑(九))草案三審稿時,常委會委員們這樣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贊成153票,反對2票,棄權4票”獲表決通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還有哪些問題依然被關注?

  52條修改:回應各方關切

  “像天津‘8·12’這樣的案件,最高隻能判三到七年,恐怕太輕,建議加大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分組審議時,沈春耀委員建議將刑法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沈躍躍副委員長也表示,如果能加大處罰力度,能警示和預防這方面的犯罪。

  盡管刑(九)最后沒有修改刑法第136條,但從2014年10月初審至表決通過,各個版本的草案稿積極回應了許多社會關切。

  近年來,襲警事件時有發生,劉麗濤等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增設襲警罪的議案建議,相關部門也積極建議。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該內容被保留在表決稿中。

  今年6月,一則“建議人販子一律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的帖子引起熱議。人們擔心,一審稿將現行刑法規定的收買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會否輕縱犯罪?草案二審稿考慮到這一情況,將其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刑(九)保留這一修改,同時規定,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此,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者將一律不得“免除處罰”。

  草案二審期間,沈躍躍、馬馼等委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這也是孫曉梅等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的議案,各社會團體也一直呼吁。刑(九)回應該關切:刪去刑法第360條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終被廢除,對這類行為將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

  通過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刑(九)對綁架犯罪、組織考試作弊犯罪、虐待被監護和看護人犯罪等均進行適度修改,最終形成52個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條款。

  取消9個死刑罪名:堅持廢除死刑大方向

  刑(九)一大亮點是取消9個死刑罪名。這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我國先后通過修改刑法的一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其中,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八)啟動了我國刑法取消死刑罪名之旅。刑(八)當年一舉取消走私文物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國死刑罪名減至55個。這一次,刑(九)則讓我國死刑罪名降至46個。

  “慎用死刑、減少死刑是黨的一貫主張。”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此次取消9個死刑罪名是根據社會發展、變化來掌握刑罰的調整。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刑法的方向。

  不過,草案一審時,李安東、遲萬春等委員建議保留走私武器、彈藥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二審時,方新、叢斌等委員建議保留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死刑﹔羅亮權、李慎明等委員建議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唐世禮委員建議保留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死刑﹔史蓮喜委員建議保留集資詐騙罪死刑等。

  對此,郎勝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刑法還有一些規定,必要時對一些嚴重的犯罪還是可以適用比較嚴重的刑罰。比如刑(九)雖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死刑,但是還保留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

  8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刑(九)通過前評估會。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等表示,取消9個死刑罪名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司法改革任務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刑罰制度。

  貪污受賄:死緩期滿后適用終身監禁

  “刑(九)針對當前反腐敗的形勢,呼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了中央有關任務要求。”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說。

  臧鐵偉介紹,在反腐制度建設方面,刑(九)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由單純的“數額”標准修改完善為“數額十情節”標准﹔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終身監禁的措施﹔加大對行賄犯罪處罰力度。

  “終身監禁”的措施是如何規定的?記者看到,刑(九)規定,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我認為這是恰如其分的,這在我國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將載入史冊。”分組審議時,任茂東委員贊許地說。但嚴以新委員認為,將“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適用范圍僅僅限於貪污受賄犯罪“窄了一點”。

  這一內容,源於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建議。草案二審時,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終身監禁刑罰,趙白鴿委員建議對此進行專題討論。

  該新增規定在三審稿中亮相后,獲得廣泛贊同的同時,也有人擔心“是否新增了一個刑種”?“現在這個寫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終身監禁,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種,要明確這一點。”三審分組審議時,喬曉陽委員強調。

  記者發現,刑(九)對行賄人的懲處有幾個新變化: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原來規定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現在隻能“從輕和減輕處罰”,隻有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增加了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犯罪﹔增加了財產刑,在每一檔量刑中新增“並處罰金”。

  “草案積極適應了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要求。”三審分組審議時,王勝俊副委員長表示,草案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對行賄犯罪加大了打擊力度,都是必要的。

  展望未來:仍有期待在路上

  任何一次修改,都不能看成是一部法律發展的“終點”,刑法也不例外。刑(九)雖然通過,許多期待仍在路上。

  三次審議中,有多位委員關注“毒駕”入罪問題。“為什麼就不能將吸毒者駕駛機動車納入犯罪?我很不理解,我仍然建議應該入刑為宜,將有利於保護他人的生命。”任茂東委員說。“毒駕的危害性並不低於酒駕,毒駕入刑這一原則應該確定下來。”汪毅夫委員說。

  在新聞發布會上,臧鐵偉表示,目前各方對於什麼情況下、通過什麼手段規范“毒駕”行為,是否要入刑,還有不同意見。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會放縱“毒駕”行為。今后對這個問題還會繼續追蹤研究。

  三審期間,周其鳳委員建議,刑法第350條列舉的“為他人提供制毒技術的”,應納入毒品犯罪。

  對刑法第309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李亞蘭都建議,將第四款“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証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中的“等”改為“的”。“這個‘等’可能被當作一個筐,什麼都往裡面裝。”李大進說。

  “刑(九)草案已經修改得比較完善,雖然有一些問題還不盡如人意,沒有達到委員和代表所期望的程度,但它畢竟是一個階段性的修改,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集中在這一次。”李連寧委員在三審時說。

  “建議國家立項為全面梳理刑法做准備。”吳曉靈委員建議成立專題課題組,對刑法的全面修訂進行一到兩年的專題研究,然后作一次全面修訂。

記者 鄭赫南

(責編:張雪禾(實習生)、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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