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8日09:2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國家檔案局27日在其官網發布了《日本侵華戰犯筆供選》第十七集:金子安次。
根據第十七集摘要,據金子安次1954年8月24日筆供,他生於1920年,日本千葉縣人。1940年參加侵華戰爭,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25日—29日,中隊向萊蕪縣城移防時,強制中國農民約300名搬運行李。“我對在我監視酷使下的中國農民2名,叫他們‘快走’,並因為用棍棒濫打的關系……終於昏倒在路上,我酷使並虐殺了愛好和平的中國農民”。“第一中隊酷使虐殺約20名。”
1941年9月,在萊蕪縣,“在山半腰逮捕了2名和平農民,向他們追問八路軍的情報,他們什麼也不說”,和同伙一起“把2名農民倒背手吊在木樁上,我由下邊用火把谷草點著,把他們燒死了”。
1941年10月,在新泰縣,小隊“施放了小筒催淚瓦斯2支,同時又進行放火,擊斃、燒死、虐殺了八路軍戰士及和平農民150名。我施放了催淚瓦斯1支,又把堆在牆邊的谷草垛用火點著,向村中引火,又把由村內出來的和平農民3名,我發射了7發步槍彈給擊斃了……我又進到村裡去,發現了在井中避難的5名農民”,和同伙一起,“把重約60公斤的大石頭扔到井裡去,又投下了一發手榴彈,把5名農民給炸死了”。
1941年11月,在蒙陰縣,“我逮捕了在山上負傷的1名八路軍戰士和1名30歲左右的婦女”,和其他兩人“把八路軍戰士倒背手綁上,我提著他的腳,……其他2名兵搬來了一塊約40公斤的大石頭,由八路軍戰士的頭上丟下,把他給砸死了。又對這名婦女,把在這個山上工場使用的工業用藥品用水化開,……我與一名上等兵捺住婦女的身體,另一名上等兵把用水化開的藥品,強制的給灌下去了,婦人沒等到10分鐘就死了”。
1942年8月,在陽谷縣,與兩名同伙侮辱“1名30歲左右的婦女”,“我強制的把她捺倒下,騎在身上,捺住她的兩手”,一同伙“把她的兩腿掰開”,另一同伙“把手裡拿著的棒子插進婦女的陰部,最后用力地把棒子插進去,把她虐殺了”。
1943年5月,在館陶縣,奉命“發射了約500發子彈,擊斃了企圖避難的老人、小孩、婦女約31名”。
1943年8月27日,在臨清縣,第44大隊長“以覆滅解放區為目的,將衛河決堤,向解放區放水,散布了霍亂病菌”。對臨清大橋附近河堤,“我親自用鐵鍬將其挖開破壞”。
1944年8月,在山東省莘縣,2個同伙“將1名(姓名不詳)和平農民的手倒背綁著”,其中1個同伙“用鍘刀鍘該農民的脖子,但是有三分之一還沒有鍘掉,於是我和另外2名士兵將該農民綁在樹上”,該同伙“又一次地用槍刺將該農民的腹部刺有3個地方,而予以慘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