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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個人繳工資4% 余額可繼承

2015年08月20日18:5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江蘇出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個人需繳工資4% 余額可繼承

  新華網南京8月20日電(記者劉巍巍)記者20日從江蘇省政府和江蘇省人社廳獲悉,該省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實施辦法,即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且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明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征收,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按規定統一投資運營。

  記者了解到,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此外,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領取職業年金的條件,包括: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此外,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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