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0日08:0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今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等10類民事糾紛都將有法可依地進行行政調解。《辦法》規定,民事糾紛調解將於30日內完成。
合同等10項糾紛可依法調解
北京市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富瑩介紹,此次《辦法》是由市政府法制辦直接調研起草、2015年5月審議通過的一部專門規范行政調解的政府規章。
此《辦法》規定的行政調解范圍包括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其中民事糾紛的調解范圍包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等10項。
調解民事糾紛,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或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30日期限是一般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天。調解行政爭議,應當在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結束。
去年行政調解成功率78%
據悉,北京市從2011年已開始全面啟動行政調解。市法制辦復議應訴調解指導處處長王華介紹, 目前,北京市的16個區縣政府和大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門都確立了由法制機構牽頭的行政調解組織體系。
其中,東城區已設立89個行政調解工作中心﹔海澱區在全區81個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全部建立了行政調解機構等﹔延慶縣人力社保局挂牌成立本市首家行政調解室﹔密雲縣明確全縣政府序列30個行政機關和18個鄉鎮政府及2個街道辦事處為行政調解工作的主體。
據統計,2014年全市行政機關共受理行政調解案件302730件,調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為78%。
■ 釋疑
行政調解的主體都有誰?
民事糾紛:一般來說都是對該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至於在行政機關內部由哪個部門來承擔民事糾紛調解工作,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行政爭議:調解主體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具體負責行政爭議調解的機構可以是原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也可以是其他機構,但原行政行為的承辦人不得擔任調解人員。(記者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