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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年利超36%無效

邢世偉

2015年08月07日08:1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民間借貸年利超36%無效

  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超36%的,超過部分法院可認定為無效。

  年利率24%以下受保護

  新司法解釋的一個重點就是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制。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說,司法解釋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第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第二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第三個是自然債務區,即年利率為24%至36%,這個區間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杜萬華表示,這三個區間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從古到今利率和1990年以來央行貸款基准利率的變化得來,既能從司法層面保証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又能控制住高利貸。

  P2P網貸平台提供擔保應擔責

  對於目前興起的P2P網貸,新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証據証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也明確,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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