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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院首推律師調查令制度

如調查民事案件受阻,律師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近期將發布相關細則﹔調查令制度有望全市推廣

2015年08月07日08:1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四中院首推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辦理民事案件遇到阻礙時,帶著加蓋法院公章的調查令,便可要求相關部門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昨天上午,四中院在本市法院系統率先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這也是北京法院首度針對律師權益制定的相關規定。

調查令制度首度明確

昨日,北京四中院對外發布《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此次公布的《規定》共有30條,從第4條至24條,對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如閱卷權、知情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証權等等,都作了較為充分詳細的規定。

其中對律師辦案影響最為顯著的,莫過於《規定》13條明確的“調查令制度”。根據《規定》:“實行調查令制度,在民事訴訟中或在案件執行階段,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簽發調查令,指定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証據。”

此外,《規定》中與律師有關的權益內容還包括:建立律師安全檢查“綠色通道”﹔充分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及依法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警示或採取強制措施。

“這一規定是對律師在審判實務中反映較為集中意見建議的積極回應,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中的關鍵作用,讓律師有話講在庭上,充分發表辯護和代理意見,提升庭審過程的有效性。”北京市四中院院長吳在存說。

制度有望全市推廣

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証等。

四中院表示,引入調查令的初衷和目的,都是要讓調查令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該院下一步就是要出台有關調查令的具體使用規則確保調查令的應有效果。

四中院院長吳在存表示,四中院近期會正式發布一個相對簡單的調查令細則,目前北京市高級法院前期已經圍繞建立完善調查令制度做了一個比較深入系統的調研,基於這個調研正在起草全市統一規范的相關規定並將會很快出台,高院的規定出台后結合四中院的實際,四中院會拿出更加規范詳細系統的規定。

■ 案例

調查令助律師查不公開材料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稱,《規定》未出台前,律師也可在個別試點法院申請調查令,且成功的幾率很高。使用調查令時,如果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張韜回憶,2011年,一家石材經營公司向北京某民辦大學如期提供裝修用的地磚后,該學校拖延兩年不付款,石材公司委托張律師起訴民辦大學。

“因為教學資產不能被執行,這也就意味著即使委托人勝訴,也可能拿不到錢,必須去查找學校有沒有其他資產”,張韜說。

民辦大學的資料隻能到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進行查找,但這兩個部門不輕易對外公布學校的資料,於是,張律師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並獲得了批准。

“調查令上要求教育局向我提供有關學校設立的全部材料,我看到了學校設立的全部的原始卷宗”,張律師說,正因為此,他才了解到學校並無其他資產可以給付,於是及時調整了訴訟思路。(記者王巍)

(責編:張香梅(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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