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31日08:08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八國聯軍入侵,有“萬園之園”之稱的皇家博物館——圓明園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和掠奪,此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文物流失。
甘肅大堡子山海外流失文物回歸展。
流落他鄉二十載,“秦人”終歸故裡。7月20日,甘肅省博物館“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歸特展”拉開帷幕。在中法兩國政府代表及友好人士的見証下,流失海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時期秦國金飾品回歸故裡,並在甘肅省博物館永久收藏和展示。“這是中法兩國間首次通過官方協商合作,促成流失文物回歸的成功案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觀察員霍政欣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歸,可以說是中國第一次主動追索文物並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為我國今后的文物海外追索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此次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成功經歷無疑是令人歡欣鼓舞的,但,熱鬧的背后,我們不得不正視的現實是,這只是中華民族海外流失文物中的滄海一粟。霍政欣坦言,“我國海外流失文物數量難以計數”。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完全統計,中國大約有163萬件文物散落在47個國家218家博物館,而民間藏品數量可能是這十倍之多。
中國文物的四次流失
中國文物的大量流失一直是國人心中揮之不去的痛。“流失文物是指非法流轉出境的文物,也就是1840年以來通過盜掘、搶劫、侵佔或不正當貿易等方式流轉到其他國家的文物。”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副研究員彭蕾說,不是所有在海外的文物都是流失文物。
歷史上,中國文物經歷過四次大的流失。第一次流失是在鴉片戰爭時期,八國聯軍入侵,不僅號稱“萬園之園”的皇家博物館——圓明園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和掠奪,而且從皇宮禁苑、官署部衙,到王公府第、民居商宅,也都遭到地毯式洗劫。
第二次是19世紀末,英國、俄國、德國、瑞典、美國、芬蘭、法國等國家先后組織探險隊、考察團,進入中國西部地區,包括甘肅敦煌、西夏重鎮黑水城、樓蘭古國、龜茲石窟等,名為考察,實為盜挖盜運中國珍貴文物。
第三次是二戰期間,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無論從管理還是財力都比較弱,普通民眾對文物的價值意識不到,大量的文物以極低的價格被外國人收購。日本侵略者除公然將佔領區大量館藏文物運回日本外,還在我國東北、華北地區非法進行了長時間、有計劃的“考古”調查和發掘,出土的大量精美文物也全部被運回日本。
第四次是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后,隨著中外交流的頻繁,人們逐漸認識到文物的價值,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國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瘋狂掀起了一輪又一輪非法盜掘、偷竊、走私的浪潮。此次甘肅大堡子山展出文物便是那個時候流出的。
漫漫回家路
從流失之時起,我們無不希望有朝一日這些珍貴的鐫刻著我們民族記憶的文物重回祖國,然而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之路從來都不是一條平坦大道。霍政欣告訴記者,目前文物返還的主要途徑大致有六種:捐贈、商業回購、國際執法合作、國際民事訴訟、第三方斡旋、談判協商。而目前已經成功的途徑主要就是捐贈和商業回購。
捐贈顧名思義是指海外愛國華僑、友好人士、企業等將自己購買或收藏的流失文物捐贈給國家永久收藏。20世紀40年代,收藏家張伯駒賣掉住宅購回了流失海外已久的《游春圖》,捐贈給故宮博物院。2013年4月26日消息,法國皮諾家族26日在北京宣布,將向中方無償捐贈流失海外的圓明園青銅鼠首和兔首。霍政欣說,這些愛國人士的舉動值得我們尊敬,但捐贈是特例,文物返還不能僅依靠此。
商業回購模式其實早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就開始關注,1952年周恩來總理曾批准以重金從香港購回“三希”墨寶之《中秋帖》與《伯遠帖》,1993年上海博物館從香港購回1200余件戰國竹簡﹔進入新世紀以來,2002年,國家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啟動了“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資金”,每年撥付5000萬元用於征集流失海外和民間的珍品文物。宋代書法家米芾的《研山銘》就以2999萬元被購回。事實証明,如果隻憑回購方式追回文物,將是一項不堪重負的工程。彭蕾說,文物重回祖國固然高興,但冷靜下來思考,“高價購買當年被盜走或搶走的文物,無疑助長了非法轉移文物的風氣。”霍政欣憶起當年圓明園獸首售拍賣事件時說,“如果用錢買回來,等於變非法為合法,等於我們承認它是合法的。加之這些年收藏熱帶動中國文物價格飛漲,無疑增加了回購成本。”所以,回購方式也非上策。
依法追索的法律之困
“通過國際執法合作、國際民事訴訟、第三方斡旋、談判協商的方式追回流失文物珍寶都有賴於相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的支持。”霍政欣說。
彭蕾說,但事實上依法追索這種最為人樂見的方式也是最為艱難的方式。以此次甘肅大堡子文物回歸事件為例,“根據法國相關法律規定,這批文物為國有吉美博物館保存,屬於國有文化遺產,所有權不能夠轉讓。”霍政欣說,“因此隻有在遵循法國國內立法的前提下才能把這批文物返還給中國。”最終,法國政府與文物原捐贈人溝通,由捐贈人解除對吉美博物館的捐贈,然后通過中國駐法大使館無償歸還給中國。
由此折射出流失文物返還面臨的諸多法律難題。“首先,公約不具有溯及力,中國隻有1989年和1997年后流失的文物才能分別依據《1970年公約》《1995年公約》提出返還請求。”彭蕾說,而且“條約不約束第三國”,公約的締約國主要是文物原主國,一些主要的文物市場國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加入,因此不能依據公約向未加入公約的這些國家提出返還文物的要求。
其次,受制於各締約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比如《1970年公約》中規定禁止進口從另一締約國境內被盜的文物,此類被盜文物經文物原主國要求,文物進口國應沒收此文物並歸還。但是,文物沒收的前提是其進口違反了文物市場國關於文物進口的法律。然而,文物市場國傾向於實行較為寬鬆的文物進口政策,旨在促使文物流入本國,即使有的國家明確規定禁止被盜文物進口,但文物也不一定會被沒收。如美國法律規定,如果進口商能拿出對一件物品擁有有效所有權的証明,或者即使拿不出,隻要憑價購買,購買時不知道或沒有理由懷疑所賣物品是贓物,也不會被沒收。”彭蕾說,這樣即使被盜文物符合沒收的條件,但文物在入境時不能被海關截獲就談不上沒收,更談不上國家之間的返還問題。除此之外,外國收藏機構或個人還有可能以“善意取得”“取得時效、訴訟時效或消滅時效”等理由對抗文物原主國的返還要求。
所以,霍政欣和彭蕾都認為,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情況錯綜復雜,不能簡單而論,應當分清楚幾個問題:過去的還是現在的﹔合法的還是非法的﹔珍貴的還是一般的。“中國流失海外文物那麼多,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全部收回,要有重點地收珍貴的,不能全面撒網。”
世界范圍內的難題
流失文物回歸原主國的問題同樣困擾著埃及、意大利、希臘、秘魯等國。埃及政府歷時166年才從英國追回獅身人面像的胡須。流失文物返還之難還有一個原因在於國際社會對這一問題,還存在著互相對立的“文物民族主義”和“文物國際主義”兩種理念之爭。
“文物民族主義也稱國家主義,主張文化財產是特定民族與國家的文化印記與歷史存証,各民族與國家對其創造的文化財產享有所有權,這是不容剝奪的權利。”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介紹說,民族主義認為為了保護文化財產,一國有權通過立法限制甚至禁止文化財產出境﹔非法出境以及歷史上流失境外的文化財產應當返還或歸還其原主國﹔原主國的文化財產法應得到其他國家的尊重等。而文物國際主義宣揚的觀點是文化財產是全人類共同的財產,而不能由某個國家或民族獨享。因此,文化財產不應受到國界的束縛,其國際自由貿易應當得到保障,流失他國的文物無返還之必要。2002年12月,西方多家著名博物館聯手發布《環球博物館價值宣言》宣稱:環球博物館好似“百科全書式的”博物館,可以向參觀者提供一個參觀、鑒賞、比較全人類各種文明與文化成果的平台。因此,由環球博物館繼續持有、展覽、收藏這些文化財產符合各國人民的利益。李曉東表示,持有文物國際主義觀念的大多是西方發達國家,盡管客觀上西方文物保存與研究走在前列,但並不意味著他們持有流失文物是合法的。
“文化財產既有民族性,也有國際性,且兩者並行不悖。國際主義並非完全失去其歷史價值,它依然是國際文化財產法的重要理念之一,且與國家主義存在良性互助關系。絕對地強調國家主義,抑或國際主義,均有失偏頗,均不利於實現國際文化財產法的要旨。”霍政欣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各國是其境內文化財產的最佳守護者,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法律須作出例外性安排,以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理念之爭不能影響我們的具體工作。”彭蕾說,在開展文物保護和促進文物返還的工作中,一個基礎任務就是我們要盡快建立一個包括“海外流失文物清單”的文物檔案數據庫及動態管理體系。數據庫應當由文物部門、公安、海關、外交部門聯合建設並實時更新,這對於文物追回有實際意義。“當今社會,人們對文物的認識越來越成熟理性,一方面,我們要整合各種資源竭力促使流失文物返回祖國,另一方面要採取多項措施防止文物犯罪的發生,把文物流失的幾率降到最小。此外,隨著返還文物的增多,應成立專門組織負責這項工作的研究和追索,完善國內相關法律制度。我們要向世界証明,我們不但能保証文物安全,更能充分挖掘其藝術、歷史、文化價值,使民眾能更貼近歷史,在欣賞藝術之余感受歷史的厚重,給所謂文物國際主義者以有力反駁,並不是隻有所謂發達國家才能保衛人類文化遺產。”(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