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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老賴”禁坐高鐵動車

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對“老賴”限制高消費,包括不得旅游度假等9類行為

2015年07月22日08:18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最高法:“老賴”禁坐高鐵動車

昨日,在最高法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院發布新修改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

根據規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在此基礎上,最高法院新修改的《規定》再次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活動予以限制。

在解釋為何限制乘坐高鐵和動車時,劉貴祥稱,隨著我國高速列車的發展,高速列車已經成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僅僅限制坐軟臥的情況下,被執行人轉坐高速列車和動車組列車也是非常方便的,僅限制坐軟臥就難以達到限制他的出行,壓縮他生活空間的效果。

“老賴”不能享受哪些高消費?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游、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記者邢世偉)

(責編:張香梅(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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