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部分城市涉事車輛處置收費被指違規壟斷不透明--時政--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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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部分城市涉事車輛處置收費被指違規壟斷不透明

2015年07月21日18:59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保管費”“拖車費”不能一拖了之——廣西部分城市涉事車輛處置收費亂象調查

  新華網南寧7月21日電(記者向志強、汪軍)車輛違停后被拖走,法律規定本應由行政機關承擔的“保管費”還得由車主買單﹔事故后需交高價“施救費”“拖車費”……記者近日在廣西調查了解到,一些城市涉事車輛處置收費仍存在違反法規、壟斷性強、不規范不透明等問題,車主往往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受訪人士建議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進一步厘清收費界限,制定透明、規范的收費及監管機制。

  違法收費、超標收費……涉事車輛處置收費亂象屢禁不絕

  前段時間,桂林市民於發勇駕車去醫院照料生病的妻子,將車停放在醫院停車場,因為“停車不規范”車輛被交警拖走。

  一天之后,於發勇去取車時,被告知需繳納30元“保管費”。“被拖走的車子不是停放在交警大隊而是指定場所,交完保管費后連收據都不出具。”於發勇說。

  2012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這一規定咋就落實走了樣呢?”於發勇說。

  於發勇所遭遇的“保管費”只是當前涉事車輛收費亂象的一個縮影。記者了解到,當前在交管部門處置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等過程中,會產生施救費、拖車費、停車費、保管費等若干費用,其中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超標准收費等問題。

  柳州市民覃志強最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收取了“施救費”。覃志強按交通規則停在路邊的大貨車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從后方撞擊,電動三輪車司機受傷。覃志強介紹,交警到了事故現場后,將駕駛証等証件全部扣留,在沒有征求意見的情況下,安排一名協警陪同,讓他本人將大貨車駕駛至一家交通施救站。

  當交警處理完事故、覃志強趕到交通施救站准備取回大貨車時,他卻被告知需繳納480元施救維修費。“事故中我沒有責任,而施救站沒有參與拖車過程,為什麼還要我交費?”覃志強說。

  最終,經過物價部門鑒定,這480元的收費得以免除。柳州物價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說,交通施救站收取覃志強的480元施修費和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准不一致。首先,對於沒有採用拖車的,必須是要由清障人員駕駛回來的事故車,才能按照拖車費1200元的40%向車主收取。而覃志強的車輛遇到事故后,停車場的工作人員雖然做了工作,但沒有提供實質施修服務,而且事故車還是覃志強自己開回停車場的,所以收取480元施修費不合理。

  為何收費屢禁不止?

  記者就收取違停車輛保管費一事採訪桂林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時,對方坦承這一做法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這位負責人表示,桂林市區車輛保有量十七八萬輛左右,停車場所的供需矛盾日益凸顯,交警扣留的車輛不得不停放在社會力量修建的停車場,看管車輛產生的費用就不得不由車主承擔。

  而南寧自今年6月15日起,就取消了向涉案車輛收取“保管費”。南寧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去年1月份支隊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匯報后,得到經費支持。今年5月底左右完成了涉案車輛保管場所工作,今后對交通違法車輛保管不再收取保管費。

  一些受訪人士表示,各城市執行情況存在差異,實際上是與停車場建設、財政支出預算等配套機制完善與否密切相關。

  對車輛“施救費”等現象,交通領域專家介紹,在道路救援服務方面,我國還未出台全國通行的收費標准,雖然一些省份出台了統一標准,但也存在監管難題。與此同時,道路事故救援領域還不同程度存在壟斷服務和強制服務問題,一些地方的事故救援機構往往與交管部門挂鉤,發生事故后必須由這些企業提供救援,同時對一些可以不收費的小事故也強行提供救援服務,以獲取高額利潤。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選擇經營管理者設置的施救站點實施救助,也可以選擇其他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車主的自主選擇權往往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記者從柳州交警部門和相關施救站了解到,在柳州車主覃志強所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提供施救服務的公司通過政府招投標程序成為施救協議單位,提供民間施救與交警指定施救。覃志強表示,他們的涉事車輛被拖拽至交警指定場所時,均未征求他們的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事車輛處置中,車主維權成本也較高。由於缺乏話語權和選擇權,車主往往被迫接受高額服務。“三五十塊的停車保管費,取車時不交費就不放行,絕大多數車主耗不起時間所以沒有舉報維權。”同樣遭遇過“先繳保管費、后取車”的桂林市民徐濤說。

  厘清收費界限,完善監管機制

  針對涉事車輛處置收費亂象屢禁不止的問題,受訪人士建議,應進一步厘清車輛處置過程中的行政強制行為與自主行為的界限,針對前者應在嚴格執法同時完善政府採購機制,對於后者要打破壟斷建立市場化競爭機制,並出台收費標准等指導意見,加大對違規者懲處力度。

  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覃孟忠表示,各地應在行政強制法的基礎上出台更為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哪些情況下該收費、哪些情況下不能收費”。如,涉及交管部門必須介入強制執法的情況,應由行政機關承擔拖車、暫扣期間保管等費用,而如果是車輛遭遇故障等普通事故的,車主就應自付費用。

  為保障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落到實處,除進一步加大執法督查同時,政府應通過公開招投標、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交通違法車輛拖移和停車管理的社會機構,並由財政負擔相關執法經費。一些人士提出,為提高違法者成本,也可對“保管費”免單給予規定時限限制,超出時限則可由涉事者本人承擔。

  對於普通的道路救援等服務收費,物價等部門應出台具體的服務指導價,如涉及交管部門參與,需要行政機關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時,相關部門也應在把控資質的同時保障車主的多樣化自主選擇權。

  “行政機關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代履行時,收費也應由行政機關具體監管,不能任由第三方漫天要價,行政機關必須對代履行的價格負責。”北京競天公誠(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奧說。此外,針對一些社會機構違規收取不合理費用和涉及公權力腐敗的事件,應發現一起嚴查一起,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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