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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法官為殺人犯辦監外執行 其鬧市砍死公務員【2】

2014年12月11日08:18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陝西法官為殺人犯辦監外執行 其鬧市砍死公務員

  未被收監的殺人犯

警方在辦案中發現,主要的行凶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凶時已背負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應在監獄內繼續服刑

事發第二天,李崢嶸、李宏亮等人跑到一個農家院商議,最后覺得這事誰都躲不過去,投案自首。

警方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李宏亮早在2010年,犯有另一起命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此時本該待在監獄裡。

這同樣是一起因為喝酒發生的命案。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份法院文書顯示,2010年10月28日,李宏亮和朋友在華縣喝酒時,與一名叫王杰的男子發生爭執。

爭執中,牛二平跑到自駕車裡,取出兩把刨刀,這是一種145厘米長、15.5厘米寬的大砍刀,與華陰命案所使用的砍刀相似,李宏亮和田豐輝各持一把,猛砍王杰的頭部、背部十多刀,王杰當場死亡。

此案在警方偵查期間,201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宏亮被取保候審,理由是患有“惡性淋巴瘤”。

華陰市華西鎮孫庄村的李宏亮初中輟學,2004年在西安服役成為一名武警戰士。今年12月7日,李宏亮的母親說,2005年,李宏亮被查出“淋巴癌”復員回家,還進行過化療,“身體恢復得差不多了,沒想到就惹事了。”

李宏亮母親拒絕出示醫院的相關病例。

隨后,李宏亮案被訴至法院。

按照相關規定,案件移交法院后,法院應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按照家屬說法,李宏亮因病申請取保候審,其必須提交相關病例。

但是,吳堡縣檢察院稱,負責該案件的法院審判長李宏,只是讓李宏亮的父親填寫了一份保証書,就當作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幫忙的人

李宏亮能夠脫離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對他的幫助,他們來自法院等司法系統

法院判決后,李宏亮依然脫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即應根據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將罪犯羈押,並交付公安機關執行。”但他則幫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監。

按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后,看守所應該將李宏亮交給監獄,監獄對李進行體檢后,若發現其需在外就醫,應出具書面材料向法院報告。法院收到報告后,要組成合議庭,認定犯人需監外執行后再向監獄下達予以監外執行的決定。

李宏,幫助李宏亮超越了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吳堡縣檢察院起訴。

2011年8月23日,華縣看守所所長王新到李宏辦公室,領取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義,幫忙辦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在一份辦案材料裡,新京報記者看到,王新起初並不願意領取李宏亮的執行通知書,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礙於情面簽收了執行通知書,也答應幫忙辦理李宏亮的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為了慎重,王新將李宏的談話意思寫在了執行通知書下方,“因李宏亮現取保候審未入所,等病情鑒定后,報中院判處暫予監外執行時,再實際執行刑罰。”

2011年9月初,王新向李宏報送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李宏看后提出,缺少監獄的拒收証明。這是申報監外執行的必需手續。

王新又來到華山監獄,通過關系,辦理了華山監獄對李宏亮的拒收單后,交給了李宏。

按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關於依法由該市人民法院履行對因病殘不能入監執行刑罰的罪犯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通知書》要求,李宏本應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並層報庭長、主管院長審批,在十五天內作出是否批准李宏亮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

吳堡縣檢察院稱,李宏既未召集成員合議,也未向上級匯報,更未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而是將材料放置其辦公桌內。

這導致,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和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決十年刑期后,長期脫管,自由出入社會公共場所,還談起了戀愛,就像什麼都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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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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