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貪腐”的發生機制
當前的小官貪腐已經不再局限於蠅頭小利,也不再明目張膽,而是充分利用了基層行政的復雜性、制度監管的漏洞、政策實施的固有缺陷來謀取巨額利益。應該說,小官貪腐有其內在的發生機制。
首先,利用其在國家與農民關系中的橋梁作用,從國家和農民身上謀取利益。
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我國各級政府需要從農村、農民身上收取稅費,因此,鄉村干部既是基層公共事務的服務者,也是基層政權的“代理人”。農民希望鄉村干部提供公共服務,也寄希望於通過鄉村干部的渠道向國家表達訴求,而鄉村干部則合法地從農民身上獲取好處。當前,雖然國家不再寄希望於通過鄉村干部從農村汲取資源,但向農村輸入資源同樣需要鄉村干部的配合,因此,鄉村利益共同體並沒有隨著農業稅的取消而消失,而是以另一種形態存在:“小官”不再從農民身上汲取資源,卻從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中謀取利益,這主要表現為通過發補助、獎金的名義將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項目、購物資等事項,虛列開支、虛報冒領。
其次,“小官”依靠市場化機制,從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中獲取利益。
當前,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財政轉移支付,如種糧補貼、合作醫療、養老保險等等,二是專項轉移支付,如新農村建設、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現代農業示范園、專業合作社補助等等。一般情況下,隨著政策制度的不斷完善,群眾認知水平的不斷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較廣,普惠性的財政轉移支付很難為“小官” 貪腐。但是,專項轉移支付卻很容易為“小官” 貪佔、截留、私分、挪用,鄉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間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鏈條。為了有效規避風險,不法商人也樂於與鄉村干部合作,共同從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中獲取利益。
再次,監管制度不健全,導致這些“小官”成為“三不管”干部。
農村資源密集度的提高,調動了群眾參與自治的積極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區村民自治的變異,群眾難以對村干部進行監督。與此同時,既有的黨紀、政紀、法律存在監管漏洞,“小官貪腐”處於失控狀態。這表現在:一、“小官貪腐”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灰色性,游離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監管難度較大。二、多頭監管體系造成對小官貪腐的監察力量薄弱。三、缺乏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撐。村干部並不是公務員,他們不受行政法規的約束,而村民自治組織法又難以保障實施,導致村干部成為“三不管”干部。
從源頭上治理“小官貪腐”
治理“小官貪腐”,必須進一步打破基層利益共同體的格局,縮小鄉村兩級之間的利益交換空間,其關鍵是重新定位社區、村干部的職能。應將村務和政務明確劃分,減少村干部的政務工作,切斷鄉村干部的合謀空間。需要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斬斷基層灰色利益鏈,核心是發揮群眾自治組織在公共服務上的積極性。
要整合既有的“小官貪腐”治理機制。組織、紀檢、民政部門應在兩委換屆中密切配合,保障村民選舉依法依規進行,實現村干部貪腐的源頭治理。要建立村干部的常規監察制度,對其經濟問題、職務行為進行審查,實行過程治理。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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