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績效管理
發揮工資的激勵性
保護和激勵被雇佣者的積極性是薪酬管理。在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看來,現有公務員工資基本上失去了這一功能。《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然而實際操作中,年度考核優秀可以獎勵一個月的基礎工資。然而基礎工資佔整個工資的比例非常少,這個獎勵也就是微乎其微了。
為了改進窗口人員的工作作風,深圳市人社局曾經引入第三方暗訪的方式。社保局下面50多個工作站,哪些窗口的工作人員遲到、回答問題態度不好、上班時間打游戲等,都會被暗訪人員記錄,並在月底的暗訪測評表中體現。起初這種“點名”的方式很有效果,大家的工作作風和效率都有很大改進。可時間久了,效果就不那麼明顯了。“這種沒有獎懲手段的持久加壓,是不可能長久的。”王敏些許無奈的說,如果我是一個企業老板,為了讓員工持續改進工作,我會加發紅包。可現實中我連一分錢的績效權力都沒有。”
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明確,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王敏建議,把公務員工資的30%抽出來做績效。當然前提是制定出嚴格、細致的考核標准,根據每一位公務員的工作表現,來發績效工資。
引入第三方機構
多方商討論証公務員工資方案
為了確保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合理性,北師大收入分配與貧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實建議,引入第三方機構,成立 “公務員薪酬委員會”。由委員會的專家通過調研拿出工資調整方案,然后經多方協商論証決定。然后建立“微調”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物價變動、市場工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不斷的進行調整。
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也支持設立公務員薪酬專門調查機構,每年對公務員工資水平及企業同類人員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研究薪酬調整幅度。由此改變目前公眾對公務員工資調整“不透明”、“隻升不降”等錯誤看法。
“不同省、城市之間,經濟發展之快,社會變化之大,不是一個部委或者一個委員會能完全摸得清的。”王敏提出了不同意見。建議將公務員工資的部分決定權下放給地方,“國家可以定一個基本的原則、基本的標准。比如規定公務員的工資增長不能超過GDP增速和財政收入的增長、不能超過社平工資增長,但是不能全部管死。至少把權力下放到省,然后由省裡根據各省的情況去決定放權的權限,逐級下放。”
王敏建議參照香港特區的做法,由地方每年拿出公務員工資的調整方案,然后進行全社會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來確定當年公務員的工資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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