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貨幣化陽光化
提高公務員現期工資性報酬
長期以來,普通公務員與“官員”的概念被混淆,被認為普遍福利優厚,權力尋租的機會俯拾皆是。
一個在國家某部委工作的公務員向記者表示,並不是所謂發達城市、“實權單位”的福利就普遍好、普遍有權力尋租,關鍵是得看崗位和級別。這位公務員回憶:“早些年沒有實行工資陽光化的時候,同樣是過節,我們單位有的處室就發過節費,有的處室就不發。而灰色收入,得是在‘關鍵處室’掌握權力的人。還有分房子,大部分近兩年,隨著財政和審計制度的完善,福利不能隨便發了,尋租空間也越來越小。”
有專家指出,將公務員福利貨幣化、陽光化,同時阻斷權力尋租的暗道,是公務員薪酬改革不能繞過的內容,也是化解民意與公務員群體之間情緒沖突的良方。
“公務員的現期報酬(貨幣性工資)和延期報酬(養老福利等)之間比例關系與社會是相反的:大部分企業職工是工作時的貨幣工資水平相對較高,而在退休后得到的貨幣性收入(主要是養老金)相對較低,而公務員的工資性報酬確實現期低、未來高。”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劉昕指出,這種結構性的錯位不僅導致社會公眾不滿,同時也導致整個公務員隊伍的不滿,因為他們為了換取退休后的所謂高待遇,不得不在正需要花錢的年富力強時期領取較低水平的現期工資。
劉昕支持“限高提低”的思路:將公務員的工資性報酬與企業職工的工資性報酬的支付規律大體吻合起來,即削減社會公眾無法享受的一些備受爭議的公務員福利,比如替代率過高的退休金待遇,同時將合理的福利貨幣化、陽光化,將公務員的現期工資性報酬提高到一個合適的水平上來。
建立比較機制
實現公務員工資動態調整
《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2006年7月起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水平等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
蘇海南指出,這裡所稱“相當人員”,應該是指企業的管理人員。在這個對比過程中,可以劃分若干對照組,比如全部公務員對所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公務員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而且公務員當中的司局級、處級、科級和科員,與企業可比層級管理人員比較起來得出的結論又不一樣。
“公務員不需要都是‘精英’,不需要都具有企業管理人員素質,所以不能籠統的跟企業管理人員工作做比較。”劉昕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我國政府部門缺少市場化的管理的心態,存在“人才高消費”的情況。政府的重要職能是“服務”,所以公務員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需要扮演好服務而不是管理者的角色,不需要都是博士、研究生。譬如某部門招聘了一個博士當司機,那麼這個博士的工資水平應該跟企業司機比,而不能跟在企業做管理或者研究工作的博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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