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生活照。
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詐勒索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60歲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詐政府,他的10年牢獄生活自此開始。
1996年,因鄰裡糾紛,景春的鄰居以故意傷害罪名將其訴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隨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該案被糾正,法院改判其無罪。此前,法院已以錯捕名義向其支付國家賠償金3000元,並一次性補償8萬元。
景春之后申請國賠,以錯判名義索賠106萬元。7年來,申訴先后被三級法院駁回,但景春堅持申訴,並不斷上訪。2011年開始,景春先后5次從地方鎮政府拿到了2.7萬元“息訪費”,他稱這些錢是鎮政府給他的生活補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審判處景春10年有期徒刑,認定其106萬元國家賠償申請為敲詐未遂,上述2.7萬元為敲詐既遂。
身陷冤案得以昭雪
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鎮永寧村村民景春,是名老上訪戶。
景春上訪,是因一樁18年前的舊案。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寧村。因兩家小孩打架,鄰居呂鋒找上門,與景春?打后雙雙挂彩,呂鋒因索要賠償一事將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將景春逮捕,當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一審的刑事判決,他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景春表示,這份“(1997)磐法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落款日期為1997年5月4日,但事實上,法院根本沒有正式開過庭,僅僅是進行了庭前談話。
此后,景春提出上訴。經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鑒定,呂鋒為輕微傷。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重審。9月,景春在羈押104天后取保候審。
1998年4月,呂鋒撤回自訴。5月8日,景春以法院(由法警執行)錯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21萬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按羈押101天計算,賠償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訴。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據吉林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支付3000元國家賠償金,考慮到景春生活困難等因素,一次性補償8萬元。此后的2005年,兩名相關辦案人也被追責。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審判員房貴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緩刑3年,法醫楊忠林因玩忽職守,被判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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