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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因錯判申請106萬國家賠償被判敲詐 獲刑10年【2】

李顯峰

2014年11月27日11:1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農民因錯判申請106萬國家賠償被判敲詐 獲刑10年

農民因錯判申請106萬國家賠償被判敲詐 獲刑10年

景春妻子向記者展示景春為學習法律購置的大量書籍。

  申請國賠頻討說法

  此后,景春持續申訴和上訪。磐石市法院於2007年4月4日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景春無罪。4月9日,景春以無罪判決為依據,申請國家賠償,他要求撤銷原來的錯捕賠償決定,重新賠償他各項損失83萬元。這一申請,磐石市法院並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請國賠,金額增至106萬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對於106萬余元的巨額賠償,景春妻子劉金艷表示,景春一共被羈押了104天,如果按天算肯定算不到106萬,但這一冤案對他們的家庭造成了深遠影響。劉金艷說,當年為避風頭,舉家遷出磐石,家裡的兩畝菜地和價值3萬元的房子賤賣,隻得了6000元。兩個兒子因家貧失學,分別是初中肄業和小學畢業。基於此,除了羈押104天的賠償外,景春夫婦還索賠名譽權損害30萬元、精神損害25萬元、上訪誤工費22萬、交通電話費等6萬元、孩子失學前程受損6萬元、財產損失10萬元,以及律師費等其他損失。

  上述申請,接連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決。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駁回申請時認為,景春被羈押104天系錯捕,該院已支付賠償金3000元,並一次性補償8萬元。景春因同一事實及理由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於法無據。

  2008年7月14日,中院駁回其申請,維持磐石市法院的認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駁回申訴。

  針對景春常年上訪,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審委會經研究,確認景春為“無理訪”。理由是:“景春被錯誤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賠償,又以被無罪判決為由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按相關規定,不屬於國家賠償的范疇,被中院、高院駁回,其上訪屬於無理訪,同意磐石法院處理意見。”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復核景春國賠案,維持“無理訪”結論。

  地方三級法院的結論,未能讓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開始頻繁進京,到國家信訪局和最高法院上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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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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