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3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日前,遼寧省紀委和省委組織部下發了《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15種不作為不擔當情形將被問責。
《辦法》規定應當問責的不作為情形包括:對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狀態,消極怠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該批辦、交辦事項不及時辦理,該限時辦結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貽誤工作,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或者被投訴經查實的﹔對群眾反映強烈、上級明令督查並要求整改的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解決,或者因為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不思進取、安於現狀,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點工作未完成目標任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打不開局面的﹔作風漂浮、好大喜功,不認真調查研究、科學論証,脫離實際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創造性開展工作,對改革發展穩定問題不重視、不研究,被動應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嚴重滯后的﹔組織領導能力弱,業務素質和決策水平低,導致不作為的﹔其他不作為的情形。
《辦法》規定應當問責的不擔當情形包括:對新一輪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中怕擔風險、畏首畏尾,有難度的事不願干,有風險的事不敢干,沒先例的事不肯干,影響事業發展的﹔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對怕擔責任、不敢果斷決策,導致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和惡劣影響,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對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對應由幾個地區或者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地區或者部門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地區或者部門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致使工作延誤的﹔怕得罪人,對直接管轄的地區、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查處的﹔其他不擔當的情形。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將依規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辦法》規定: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