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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開審特大制販毒品案 涉嫌制造“K粉”920公斤

2014年11月12日05:51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廣東開審特大制販毒品案 涉嫌制造“K粉”920公斤

犯罪嫌疑人被帶入法庭。南方日報記者 盧慧 攝

  南方日報訊 (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林崢雲)11日,由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惠東許某偉等17人特大制販毒品案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涉嫌制販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約920公斤、非法持有槍支1支及子彈19發。作為2013年惠州雷霆掃毒專項行動成功破獲的三宗特大制販毒品案件之一,17名被告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被告許某偉涉嫌多次組織制販毒

  根據惠州市檢察院的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許某偉以每件7萬元的價格向江蘇省鹽城市陳某平購買38件鹽酸羥亞胺(即制毒所用“料頭”)。隨后,許某偉又安排被告人李某威等人攜帶現金、駕乘汽車,一起到江蘇省一高速路出口與陳某平交易鹽酸羥亞胺,最終制造出“K粉”300多公斤。

  2013年7月,被告人許某偉通過在互聯網上認識的“阿林”(另案處理)購買了20件鹽酸羥亞胺,並讓被告人黃某橫安排人員駕車到外省運載鹽酸羥亞胺。在許某偉的安排下,購得的20件鹽酸羥亞胺運送到惠河高速公路石壩出口,交給被告人陳某平、溫某賢等人轉運到博羅縣麻陂鎮某養雞場。

  隨后,被告人李某蔭作為制造氯胺酮的師傅,調配原料,指揮被告人陳某平、王某聯、劉某發(另案處理)等人將鹽酸羥亞胺加工、制造成“K粉”約200公斤。

  2013年8月底,許某偉再次以每件7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陳某平購買40件鹽酸羥亞胺,並約定在河南省開封市交易。后許某偉安排被告人李某威等攜帶現金,分別駕乘兩輛汽車到河南省開封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購得40件鹽酸羥亞胺,隨后返回,並將鹽酸羥亞胺運送到河源市紫金縣城,交由被告人陳某平等人轉運到紫金縣紫城鎮一廢棄老屋,共制成“K粉”約420公斤。

  然而,庭審中,面對指控,第一被告許某偉隻承認購買制毒“料頭”,對於組織制毒經過和制毒數量辯稱“不知道”。惠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李某雄涉嫌制毒及非法持有槍支

  據惠州市檢察院的指控,2013年10月初,何某鋒(另案處理)電話聯系被告人許某偉,向其購買“K粉”150公斤,許某偉便將第二被告李某雄的電話號碼告訴何某鋒,讓其直接聯系李某雄。隨后,何某鋒安排人員從李某雄處取得氯胺酮150公斤。

  在2013年10月9日雷霆掃毒專項行動當天凌晨,民警在第二被告人李某雄位於惠州市惠東縣大嶺鎮住處繳獲毒品一批、獵槍1支、子彈19發。經鑒定,白色晶體狀毒品1包,淨重為992克,檢出氯胺酮成分,含量為37.11克/100克﹔白色和土黃色混合的粉末狀毒品9包,共淨重為8939克,檢出氯胺酮成分,含量為49.79克/100克﹔白色和土黃色混合的粉末狀毒品5包,共淨重為5092克,檢出氯胺酮成分,含量為54.17克/100克。

  惠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余15人分別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據悉該案將由法院擇日宣判。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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