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制度的“硬杠杠”管住七十二變的“軟賄賂”?
楊偉東提出,首先,措施要有針對性,如修改完善刑法有關規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把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擴大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這就把現實中的利益輸送變體納入進去了。”他表示,這就是根據利益輸送方式作出的變化。“那麼情人、美色算不算,禮金算不算?未來還需作更周密的規定。”
其次,要利用新型科技手段反腐、偵破。“對這些‘暗道’,難就難在能不能發現並收集到証據。所以在偵辦方式方法及証據的收集中,應當總結新的經驗,跟上反腐步伐。”
“根本還是要管住權力。”多位專家呼吁,對花樣繁多的利益輸送“暗道”,除了在末端上“堵”,還要從前端“防”,多管齊下,鏟除隱秘腐敗土壤。
楊偉東表示,除了從權力運行上不給濫用機會,還應從制度上提高公務員合理待遇,使其從內心不願腐﹔從思想觀念上加強教育引導,使其不想腐。
“如果仍然是貓和老鼠的模式,老鼠會越來越聰明,貓的技能也會越來越高,但永遠都是貓和老鼠的游戲。”他說。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這些都表明,在法治的天空下,貪腐利益的輸送“暗道”將再難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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