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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電總局電視劇審查員受賄30余萬被判10年半

李寧

2014年09月18日09:2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原廣電總局電視劇審查員受賄30余萬被判10年半

  廣電總局一電視劇審查員,在負責電視劇審批工作期間,幫助多部電視劇通過審核,借此受賄30余萬元。

  昨日(16日),西城區法院稱,該審查員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負責電視劇審批期間受賄

  據檢方介紹,2003年7月起,李寧在廣電總局電視劇管理司審查處擔任副調研員,負責電視劇的審查工作。

  他的具體工作職責是,根據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接收應由總局審查的各類電視劇的文字材料和樣片,並安排專家組審看,審核專家審片意見,必要時抽查、復核劇目並提出意見,在報經處、司領導同意后,將審查意見通知申報機構。

  2011年5月起,李寧轉到電視劇司規劃處工作,主要負責接收各省級衛視上報的下月黃金時段電視劇播出計劃。

  據起訴書顯示,2006年起,李寧在電視劇管理司審查管理處任職后,利用負責電視劇審批工作機會,開始陸續收受多家影視傳媒公司賄賂。

  “別人送錢希望我提供便利”

  在案件審理期間,多家影視公司的証人表示,因為李寧負責電視劇的審查工作,為了與他搞好關系,或讓他在電視劇送審期間提供便利,以借錢或直接送錢的方式,向李寧本人送錢財。

  杭州某科技公司副總朱某稱,2005年他與李寧因審片結識。之后李寧以買房的名義向他借錢,為了與其搞好關系,朱某給了李寧4萬元,當時沒有打欠條,之后他也沒有還。此外,還有一些公司直接將錢送給李寧。據查,李寧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取多個公司共30余萬元的財物。

  “送錢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我的職位,讓我為其送審的電視劇提供便利;二是為了聯絡私人感情。”李寧在案發后總結。

  在庭審中,李寧表示認罪,但對於買房借款,及收受高某錢款的行為,李寧辯稱是借款。法院認為其辯解証據不足,未予採納。

  西城區法院審理后認定,李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及收受財物,並為影視制作公司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記者 李寧 實習生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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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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