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調整機制亟待完善
按照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公務員工資調整是以企業相當人員薪酬水平及其變動情況作為參考依據的。也就是說,公務員漲不漲工資、漲多少,應比照追隨企業相當人員薪酬變動情況來決策。
“從《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鑒》數據上看,從2012年開始,我國公務員工資首次低於國有企業平均工資﹔從與全部企業平均工資對比情況看,雖然仍相對較高,但差距比5年前明顯縮小了,”蘇海南告訴記者,“從這個角度看,適當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是有一定道理的。”
雖然《公務員法》提出,“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但在胡仙芝看來,《公務員法》並沒有對此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導致工資定期調查和比較機制長期缺失,讓公務員薪酬改革難題延續至今。
據媒體報道,工資調查機制由人社部主導已試行了4年,針對6萬余家企業展開全員調查,但效果並不理想。有專家指出,不僅調查對象的選擇范圍狹窄,而且我國也缺乏職位分析制度,對“企業相當人員”的界定不明。
“在此情形下,我認為迫切需要整合全社會的力量,建立具有公共參與性質、能夠體現主流民意的公務員薪酬調查平台,”胡仙芝對記者說,“成員由納稅人代表、公務員代表、人大代表等共同組成,通過溝通、協商來確定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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