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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長應訴首入行訴法草案 起訴期限延至6個月

2014年08月26日07:26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行政首長應訴首入行訴法草案 起訴期限延至6個月

  昨天下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制度。

  在去年12月常委會審議后,法律委、法工委開展了廣泛調研,在中國人大網上公開征求到了5000多條意見,還赴北京、江蘇、浙江、吉林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有關人士表示,這次修法重在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問題,立足於把行政訴訟法修改得管用、好用,有利於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

  告官不見官的情形很普遍

  修正案(草案)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訴訟是民告官,但是實踐中告官不見官的情形很普遍,有些行政機關聘請律師出庭,甚至工作人員都不出現。這對爭議解決不利。對此,有些地方進行了探索,江蘇、浙江、吉林,這些地方都出台了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有意見認為行政首長工作很多、很忙,所以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理解不限於法定代表人,除了‘一把手’外,副職也可以。”該負責人士表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寫入行政訴訟法是這次的一大亮點。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擬延長至六個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有關人士指出,原來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起訴期限是三個月,在實踐過程中,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應當適當延長起訴期限,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實踐中要求延長起訴期限的意見很集中。

  本次修正案(草案)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與大量行政訴訟涌入法院相比,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卻並不多。

  有關人士透露,復議機關是否當被告的問題,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反映很強烈,有一種現象大家都認為存在,就是復議機關為了自己不當被告,它傾向於維持,因為維持是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做被告,如果它改變了復議機關就要當被告。在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會盡量維持原行政行為。

  為了應對這個突出問題,草案規定,如果維持的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作為被告,如果改變的就是復議機關當被告,促使復議機關發揮解決糾紛的作用,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

  撤銷行政行為理由增加“明顯不當”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有關人士指出,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合法性審查,實踐中對一些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法院就不能撤銷,也就無法解決爭議。

  草案第六十九條指出,行政行為出現“明顯不當”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姜明安指出,“明顯不當”的判決應由法院作出,標准主要參照一個正常的、有理性思維的人所作出的判斷。“法律無法把所有情況都一一列舉出來,但是如果一個普通的、有正常思維的老百姓就可以看出該行為存在明顯的不合理,那麼該行為可以被納入‘明顯不當’的行列。”

  一位地方高院的行政法庭法官告訴北青報記者,“條例所作出的規定,實際上是追求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性走向實質合理性。”該法官表示,某一類行政行為雖然看起來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據,但實質上卻是不合理的,在撤銷判決的理由中增加“明顯不當”這個情形,能促使行政機關的行為更有溫度。

  觀察

  “告官不見官”的地方破題之路

  1988年8月25日,61歲的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舥艚鎮農民包鄭照,因為自家房子被強拆,一紙訴狀將縣政府推上被告席。

  這起發生在我國的首例“民告官”案件,不僅在行政訴訟法的立法進程上寫下了重要一筆,時任蒼南縣縣長黃德余的親自出庭應訴也引發了諸多關注。據媒體披露,由於要求旁聽庭審的人數眾多,溫州市中院把開庭的地點挪到了蒼南縣電影院,“人們像過節一樣涌向這裡”。

  26年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首次被寫入行政訴訟法,對於大力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浙江省而言,以法律條文形式對“告官不見官”問題作出規定,也有了特別的意義。

  破局:多機構聯發文界定應訴范圍

  在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之前,浙江省也經歷過“告官不見官”的困境。

  一名浙江省法官向北青報記者表示,“在文件出台之前,行政機關負責人來得並不多。大部分是工作人員出庭,極少數案件只是委托律師過來,由於律師並不了解執法的詳細過程,對於法院准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爭議造成了一定困難。”

  2010年,浙江省內已有10個地級市政府出台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作出規定。2011年11月,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院、省法制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從省級層面作出界定。

  “文件頒布之后,對於提升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識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有很大好處。”一位一線審判人員表示,“目前,浙江省進京信訪的案件之中,基本沒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對於化解糾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實質性幫助。”

  探索:從出庭到“出言”的改變

  浙江省內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后不久,也曾遭遇一道現實難題:部分出庭應訴官員存在“出庭不出聲”的現象。

  一名地方法院工作人員分析,“從內在因素來看,有些領導對法律條文不精通,怕講錯話。法律有其專業性,對於出庭官員而言,需要在精通法律和熟悉案情上做足功課,以便於清晰地把握案情,知道到法庭來究竟要做些什麼。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省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加強釋明和指導工作,幫助他們提高出庭應訴質量。”

  2012年1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開始推行“行政首長發言制度”,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的同時,親自答辯發言。

  此后,該省多地也開始了由出庭到“出言”的摸索。

  一名該省法官介紹,對於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發言內容上並沒有限制。“除了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外,還可以來兩人,例如一位律師和一位工作人員。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負責人都可以參與發言,但負責人多選擇在最后陳述環節表態。”

  對於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員而言,希望通過出庭、發言等制度,真正提升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理念。“來了之后,不能流於一種形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從一個案子中吸取教訓,起到舉一反三的效果。”

  問診:如何化解地方保護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行政訴訟中,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是,行政訴訟中,法院受到行政機關干擾或者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比其他訴訟多。

  曾有輿論分析指出,審判長的行政級別往往不及行政首長,在審判過程中,是否能真正做到“隻認法律”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基層法官告訴北青報記者,在他早期所接觸的案例之中,便曾出現過“行政機關領導來了,要求法院由級別對應的領導親自開庭審理”的情況。

  在一位浙江法官的觀察之中,行政機關內部對出庭應訴的認識更為重要。“公安機關官員的出庭應訴率在所有行政機關中是較高的。除了外部文件的約束作用之外,浙江省公安機關也曾印發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程。在沒有硬性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很贊賞這種態度,也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出台相應舉措。隻有行政機關真正認識到出庭應訴的重要性並積極配合,才能讓這一出庭應訴制度更好地發揮效用。”

  本版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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