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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推動交通領域軍民融合 

鼓勵社會力量參建國防交通

2014年08月16日03: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記者張洋)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推進交通領域的軍民融合發展。

  據悉,國防交通條例於1995年施行。為適應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新問題,本次意見稿完善了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對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平戰轉換機制等國防交通各領域進行了規范,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建造、購置、經營適合國防需要的民用運載工具,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採購、稅費減免、運營范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類別和范圍,有關部門須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順利實施予以保障。

  同時,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所有權人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登記民用運載工具營運地域、經營權變更等情況。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國防功能,不得將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轉讓給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若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貪污、挪用國防交通經費物資,泄露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和商業秘密等行為,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若違反本法規定,拒不落實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民用運載工具應當貫徹的國防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 人民日報 》( 2014年08月16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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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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