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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寫錯提交答辯狀時間是“筆誤”嗎

2014年08月07日07:0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法院寫錯提交答辯狀時間是“筆誤”嗎

  2013年11月21日,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收到一份判決書,被判賠償山西省英語周報社77萬多元。而兩年前,仁愛教育研究所起訴英語周報侵犯公司的著作權,勝訴獲得50萬元賠償。

  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是中國大陸第一家(目前為止唯一一家)獲得中小學教材編寫資格的民營教材研究機構。據仁愛教育研究所楊律師介紹,自2005年9月22日開始,英語周報就通過對仁愛版英語教材進行復制、修改、翻譯等方式,制作成“英語學案、英語課件、英語教案、英語試題、英語輔導、課本錄音、英語教材”七大類共4449個侵權文件,並上傳到自己的網站上,供全國各地的公眾下載。2010年8月25日,海澱區人民法院認定了英語周報的侵權行為,判其賠償仁愛教育研究所50萬元,同時支持了仁愛教育研究所的800萬元保全申請。

  2013年5月30日,仁愛教育研究所收到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發出的《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英語周報社起訴仁愛教育研究所財產保全錯誤。其中第二條寫道:“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送交本院狄村法庭審判庭。”簽署人為小店區人民法院狄村法庭庭長劉貴平。

  2013年6月28日,在小店區人民法院規定的提交答辯狀期間,仁愛教育研究所的代理人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快遞郵件顯示,7月2日,小店區人民法院正常簽收了申請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應當審查,並給予答復。

  在對管轄異議沒有審查和答復的前提下,小店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9日直接開庭審理。

  仁愛教育研究所楊律師表示:我國民訴法第125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的十五日提出答辯狀”﹔第127條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而在他們收到的《應訴通知書》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卻被寫成“三十日內”。

  2014年2月27日,仁愛教育研究所工作人員來到小店區人民法院狄村法庭與劉貴平法官當面核實。據楊律師回憶:對方法官承認,“三十日”是法院的錯誤,是一名書記員筆誤造成。同時,劉貴平說,他是在開庭以后才收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仁愛工作人員問:“根據快遞查詢顯示,7月2日已經簽收了郵件,為何你沒有看到郵件呢?”劉貴平回答他不清楚,說他是在開庭后才拿到的。

  仁愛教育研究所不服判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狀。2014年2月27日開庭當天,仁愛教育研究所將《應訴通知書》上的明顯錯誤及相應的材料提交給了二審法官,法官宣布將開庭延期到3月5日。延期開庭后,太原市中院認定一審法院程序違法,將案件發回小店區人民法院狄村法庭重審。

  仁愛教育研究所又一次提交了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該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

  7月4日,太原市中院進行了管轄權上訴開庭審議,沒有當庭作出裁決。

  當天下午,記者對劉貴平提出採訪請求,他表示該解釋的都解釋清楚了,如需進一步採訪,需要經過上級部門同意。記者隨后又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處段處長提出採訪需求,對方予以婉拒。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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