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5日電 (記者潘躍、張洋)民政部近日研究起草《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開展異地家庭寄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寄養兒童的監護責任由寄養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
意見稿指出,寄養家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保障寄養兒童人身安全,尊重寄養兒童人格尊嚴﹔為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養寄養兒童健康的心理素質,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學校教育﹔對患病的寄養兒童及時安排醫治。寄養兒童發生急症、重症等情況時,應當妥善處理,並及時向兒童福利機構報告﹔配合兒童福利機構為殘疾的寄養兒童提供輔助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聾兒語言康復訓練等方面的服務﹔配合兒童福利機構做好寄養兒童的送養工作﹔定期向兒童福利機構反映寄養兒童的成長狀況,並接受其探訪、培訓、監督和指導﹔保障寄養兒童應予保障的其他權益。
意見稿指出,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系。寄養家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或者未經同意變更主要照料人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寄養協議。
又電 近日,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發布《關於規范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通知表示,宗教界應充分保障孤兒、棄嬰的合法權益,不得強制收留的孤兒、棄嬰信仰宗教。
《 人民日報 》( 2014年05月06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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