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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新規:無期徒刑減刑后最少服刑17年

邢世偉

2014年02月25日07:0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政法委新規:無期徒刑減刑后最少服刑17年

  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日前,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上的約束。

  政法委:三類罪犯多發以權、花錢“贖身”

  近年來,廣東省江門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林崇中,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等通過權錢交易,違法暫予監外執行、減刑等案件被媒體披露,引發關注。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見作為指導性規范,規范各司法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自由裁量以及違紀違法行為。

  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人透露,在大量的實地調研中發現,以權、花錢“贖身”的問題多發生在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罪犯身上,這三類罪犯存在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的情況,出台意見意在防止三類罪犯逃避懲罰或減輕懲罰。

  死緩減刑后最低刑期延長至22年

  意見共17條,從嚴規定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如,三類罪犯減刑除一般標准外,還需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在刑期方面,三類罪犯減刑后刑期將最多延長5年,死緩罪犯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長至22年。

  原縣處級貪官減刑假釋向省級報備

  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據新華社報道,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將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對原廳局級和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逐案備案審查制度。

  A08-A09版採寫(除署名外)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 解讀

  【關鍵詞:減刑】

  判無期服刑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意見規定

  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專家 判無期減刑后最少服刑17年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稱,意見嚴格規定了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據此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來延長4年,最低不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宗憲稱,可以看到,即使是“到點就減刑”這種最快的減刑方式,實際執行的刑期都比原來有所延長,這可以有效遏制減刑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問題。而對於三類罪犯中沒有通過權錢交易,確有達到立功表現的人員,意見提及可以不受延長刑期條款的限制,這會讓有通過權錢交易減刑想法的人員更加規矩地服刑。

  【關鍵詞:立功】

  減刑考察是否退贓協助境外追贓

  意見規定

  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准。“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等,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專家 督促罪犯積極退贓挽回國家損失

  據陳衛東介紹,“確有悔改表現”主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間是否認罪悔罪,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等情形,“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主要包括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等情形。

  意見首次明確了在上述情形基礎上,還應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體現了對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從嚴精神。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的罪犯一般情況下退贓、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的主動性並不十分積極,該條款可以督促罪犯積極退贓,挽回國家和人民的損失。

  【關鍵詞:保外就醫】

  不配合治療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意見規定

  司法部 剔除暫予監外執行“灰色地帶”

  據司法部監獄管理局處長李靜介紹,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個別罪犯為達到個人目的,患有疾病后在監獄內不配合治療,疾病嚴重后要求保外就醫。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通過權錢交易賄賂司法執法人員,以實現保外就醫。意見首次明確了雖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治療的不得保外就醫,就是對這種情形加以遏制,剔除暫予監外執行的這個灰色地帶,避免出現權錢交易灰色保外就醫情形。

  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把有關文書在網上公開,將大大減少背后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証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最高人民法院將以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為重點,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同時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備。——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滕偉

  亮點1

  “減假暫”決定書一律網上公開

  專家稱,細化規定中應詳細規定公開的時間和程序,以免法院“選擇性公開”

  據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滕偉介紹,2010年,最高法曾出台規定,要求對於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同時要求,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公示,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

  此次意見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都要公示,相關裁定書、決定書一律網上公開,這可以促進此類案件的司法公正。

  吳宗憲表示,近年來發生的江門市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減刑、保外就醫案,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個別監獄管理者、法官在辦理減刑、保外就醫案件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如何最大限度減少這類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公開,讓司法在陽光下運行。意見出台后,各司法部門都會出台相關的細化規定,這些細化規定中應該詳細規定公開的時間和程序,以免法院“選擇性公開”的情況出現。

  亮點2

  “減假暫”案件質量承辦人終身負責

  效仿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度,提升“減假暫”案件辦案質量

  意見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等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執法司法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陳衛東表示,目前公安、法院等部門已經對冤假錯案實行終身追責制度,實施后取得了良好效果。這次中央政法委對“減、假、暫”案件各個環節的承辦人實行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實際上是效仿終身追責制度。

  這意味著如果執法司法人員在辦理“減、假、暫”案件時出現問題,職業污點將伴隨整個職業生涯,這將對提升“減、假、暫”案件辦案質量起到強有力的促進作用。

  亮點3

  執法人員權錢交易從重追究刑責

  為執法司法人員“權力尋租”設置高壓線,以避免出現違法違紀行為

  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吳宗憲表示,當前,在“減假暫”案件中,由於涉及罪犯的個人重要利益,監獄、法院、檢察院的相關執法司法人員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的行為,這種行為對司法公正造成了嚴重影響。

  中央政法委在意見的追責條款明確了執法司法人員各類違法行為的罰則、尤其提及從重追究刑責,這是在為執法司法人員敲響警鐘,設置高壓線,以避免執法司法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

  ■ 案例

  近日,最高檢首次公布了張海違法減刑案、林崇中違法保外就醫案詳情及處理結果。

  【張海違法減刑案】

  買通副所長獲檢舉材料“張海案”24人被立案

  張海原系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2007年因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海提出上訴。張海女朋友黃鷺及秘書康杰,通過律師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民警陳鬆柳,由他們將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分別提供給張海,其中一條作為立功表現的依據被採納,二審改判10年。

  2008年8月,黃鷺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行賄,請求郭子川關照。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12月被調往番禺監獄。期間,廣州市紫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曉受黃鷺所托,賄賂請求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對張海關照。

  2009年11月,張海被調往武江監獄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級法院裁定減刑2年。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7月,武江監獄據此為張海申報重大立功。2011年1月,張海因重大立功被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

  截至今年1月,檢察機關對此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3年10月依法撤銷了對張海的兩次減刑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張海的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目前張海、黃鷺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 處理結果

  ●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張海的秘書康杰,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其他涉案人員,正在進一步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過程中。還有6名違紀人員,已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林崇中違法保外就醫案】

  教導員串通醫生造高血壓虛假材料

  2009年7月,廣東省江門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林崇中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林崇中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河源市看守所政治教導員涂亞造、醫務室負責人吳景衛串通河源市人民醫院醫生蔣愛忠和張明杰,制作高血壓等疾病的虛假鑒定材料。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林崇中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河源市看守所所長劉輝漢知情不報,並在林崇中出看守所后收取了其賄送的財物。

  涂亞造因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吳景衛因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劉輝漢、蔣愛忠、張明杰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處理。林崇中已於2010年12月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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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段欣毅、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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