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290余萬元、受賄887余萬元、挪用公款6450萬元,近日,李永新從河南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的位置上落馬,被判處無期徒刑,鋃鐺入獄。
此前,他曾是國內煤炭業的風雲人物,執掌河南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十余年。
昔日煤炭業明星的墮落
1955年1月,李永新出生於河南南陽。1985年畢業后,先后任鶴壁八礦機電科副科長、科長、副總工程師,從此平步青雲。
1998年后,李永新歷任鶴壁礦務局局長、鶴煤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中原煤化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黨委書記。他還被國家煤炭工業局評為“全國煤炭系統第二批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他還是河南省第七屆、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頭頂各項光環的他,於2009年3月前后,被任命為河南省安監局副局長,並兼任黨組書記。但據財新《新世紀》報道,在鶴煤集團下屬為他舉行的送別晚宴上,有人聽到李永新黯然神傷地說:“今天離開了鶴煤,我已做好‘進去’的准備。”
似乎是被自己言中,李永新在安監局黨組書記、副局長任上,隻待了短短一年。這時,他成為許多舉報信的目標。
“其他煤礦有水、火、瓦斯、煤塵、頂板五大災害,鶴煤是六大災害,還有一害是李永新!”早在2009年8月,關於李永新的舉報材料就開始在網絡流傳。
至今,網絡上還能檢索到這些材料,控訴其賣官斂財,揮霍、侵吞國有資產,利用黑社會惡勢力打擊報復、迫害在職及后備干鉑為黑社會提供犯罪資金,充當黑社會保護傘等罪行。
財新網報道稱,李永新於2010年4月30日被紀委帶走。當天晚上,其曾主政的鶴壁公司門口,密集的鞭炮聲響起,數條紅底白紙的橫幅挂於道路兩側:“中原巨貪(鶴煤)李永新落網”。
受賄款項達887余萬元
2013年4月9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被告人李永新數罪並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判決材料顯示,李永新的種種腐敗罪行,均在擔任鶴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一職時。
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在鶴煤集團控股的鶴壁同發紡織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李永新利用職務之便,為時任該公司總經理的王瑞林無償佔有公司股權、將原屬國有控股的同發公司改制為全港資子公司,提供了幫助。
在此過程中,李永新非法收受了王瑞林贈送的香港同發公司14%的股權。經鑒定,該股權價值329.9029萬元。2009年5月時,李永新又以在鄭州購房借款為名,向王瑞林索要現金50萬元。為掩蓋犯罪事實,2010年3、4月份,李永新交給王瑞林一方硯台和一張內存6.6萬余元的銀行卡,沖抵50萬元借款。但經鑒定,這方硯台僅價值1000元。
此外,項目也成了李永新大肆斂財的工具。
2004年至2008年間,李永新為煤炭工業鄭州設計研究院承攬鶴煤集團煤礦設計、改造業務提供了幫助。為此,非法收受了時任煤炭工業鄭州設計研究院院長楊彬及曲振亭賄賂款80萬元人民幣。
2007年,鶴煤集團以45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陝西一鉬礦,李永新為中間人焦守君獲取1500萬元居間費提供了幫助。為此,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李永新多次以文物交易為名,向焦守君索要現金298萬元。
2008年,河南九冶金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欲承攬鶴煤集團60萬噸甲醇項目中鋼結構工程,李永新在明知時任河南九冶金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元海意圖的情況下,非法收受賄賂款50萬元。
李永新被法院認定的受賄款項達887余萬元。
用貪污款打造“文化人”形象
李永新的第二項罪名是貪污罪。
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06年5月,李永新利用職務便利,安排鶴煤集團向時任焦作市建設銀行和平街支行行長湯保成支付融資預付款300萬元人民幣。湯保成供述,為給鶴煤集團融資,專門成立了河南京世投資管理公司,但后來融資失敗。
但事后,剩余的融資預付款250萬元,其中215萬元被李永新用於購買了十三冊金經書, 35萬元則被湯保成佔用。
財新網曾報道,舞文弄墨是李永新的最大愛好之一。在鶴煤集團的家屬區、休閑區內建筑上,多有李永新題寫的楹聯、辭賦。據統計,李永新主政鶴煤時,5年內出書8部。其中包括散文集一部、詩歌集兩部。其詩集《秋色為誰歡呼》的首發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文化人”形象的打造過程,也夾雜著李永新的部分貪污行為。
判決書顯示,2006年6月,李永新為出版《李永新詩詞書法集》,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鶴煤集團二礦、三礦、五礦、六礦、八礦、十礦報銷出書費用64.2萬元人民幣。《李永新詩詞書法集》出版后,李永新又安排鶴煤集團向下屬單位免費發放2000冊,價值13.6萬元。
2006年11月,時任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會長的張放濤邀請李永新共同署名出版《中華聖人》一書。該書印刷期間,李永新再次安排鶴煤集團六礦,將張放濤提供的用於出書的24.8萬元購紙發票予以報銷。書印成后,1000套書又被攤銷至鶴煤集團下屬單位,所得98萬元賣書款歸李永新所有。
部分鶴煤職工接受財新網採訪時曾表示,李永新雖擁有眾多文憑,但實際“水平不高”,其詩集中類似“火車轟隆運煤忙,運到江邊發電廠”等句,常被引為笑談。
中原巨貪終獲刑
在李永新的犯罪事實中,數額最大的則是挪用公款,達6450萬元。
判決材料顯示,2003年4月和6月,李永新利用其擔任鶴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與時任鶴煤集團博物館館長張秦森一起,分兩次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人民幣銀行貸款挪用到上海真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用於張秦森兒子張紅亮個人在該公司入股使用。
2003年8月,上述2500萬元貸款到期后,李永新又安排鶴煤集團煤電公司為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下屬的文博公司提供擔保貸款4000萬元,讓張秦森使用。張秦森將其中的1450萬元用於個人公司。
2006年12月,李永新再次與張秦森共謀,以鶴煤集團與黃果樹酒業公司合作經營為名,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貸款,讓張秦森用於個人投資使用。
上述幾筆款項均與張秦森有關。一位鶴煤博物館知情人士接受財新網採訪時曾表示,鶴煤博物館就是李永新洗錢的場所。
“張秦森在鶴壁人稱‘張大騙子’,以前騙了很多人的文物,卻被李永新請來做館長。”該知情人士說。
據財新網報道,4月29日夜,也就是李永新被雙規的前一天,張秦森從家中被有關部門帶走。第二天,博物館被查封,館內號稱價值2000多萬、由鶴壁市淇縣“民間收藏家”張秦森收集的大量文物,被轉移到地下室清點、保管。博物館歷年的經濟賬目、文物進出庫記錄,亦被河南省紀委工作組調取並封存。
這也是李永新案發的前奏。
洛陽中院作出一審宣判后,李永新曾提出上訴。李永新及其辯護人辯護稱,過去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均不成立,應宣告李永新無罪。
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永新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且無悔罪表現,一審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永新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