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鼻部手術非醫療事故
連恩青提出治療其鼻中隔偏區手術失敗的理由不成立
判決書稱,根據連恩青的病史及CT等相關檢查,院方於2012年3月診斷其患有鼻中隔偏區、慢性鼻炎、左上頜竇炎、篩竇炎,符合手術指征,蔡朝陽醫生採取的在局部浸潤麻醉下行“鼻內鏡下鼻中隔矯正術+雙側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術”手術方案合理,術后CT檢查顯示,連恩青術后鼻中隔基本居中,雙下鼻甲縮小,蔡朝陽操作的手術過程及採取措施正常。
相關証據証實連恩青在術后仍有呼吸困難等症狀,且多次到溫嶺一院及多家醫院治療檢查,均得不到滿意的療效,雖然CT等查証鼻道暢通,但其自身感到不舒服。判決書稱連恩青感到效果不佳,與其心理情緒存在關聯。
連恩青歸案后,台州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材料証明其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連恩青對該鑒定意見不服,浙江省醫學會的再次鑒定同樣認為醫方對患者診療過程符合規范,患者自述症狀與醫方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不排除與其心理等因素有一定關系,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且認為鼻中隔偏右,手術方式從健側(即左側鼻腔)進入正確。
醫院CT片不存在造假
連恩青認為醫院為掩蓋其手術失敗而造假的理由不成立
判決書顯示,溫嶺一院在接受連恩青的投訴后,作為協調處理投訴的耳鼻喉科王雲杰醫師、CT室江曉勇醫師,多次向其解釋和勸說,安排其免費CT檢查,組織本院專家會診,聯系杭州專家會診,想方設法為其診治。
對於連恩青家屬此前表示的連恩青自稱多張CT圖像不一樣,以及連恩青反映的CT造假一事,判決書稱,CT檢查要拍攝不同的部位形成一幅幅的圖像,每幅圖像因就診者躺在檢查床上的位置不同、檢查部位不同而反映的參數不同,參數的差異實屬正常,不存在CT造假之情況。
醫院后續處理有瑕疵
但不足以認定其在此案起因上存在過錯
據判決書,雖然醫院在連恩青發現自己持同一就診卡拍攝3張CT片,出現姓名、年齡不同的問題后,沒有做出令連恩青信服的解釋,又在2012年12月27日拍攝CT片后,未提供當天的檢查報告,醫院對待連恩青的投訴及后續處理上的上述瑕疵加劇了連恩青的誤解,對連恩青實施的一些行為產生影響,但尚不足據此認定醫院方面在此案起因上存在過錯。故被告人連恩青辯稱其系無奈而殺人,及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上醫院方面有過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人申請為連恩青重新做精神疾病鑒定的理由不足
判決書中,法院認定,連恩青事先預謀持械前往,在現場停頓思考,再持械捅刺選定對象,發現不是其欲加害的對象后,沒有持刀繼續捅刺,反映出其具有完整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作案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且已經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其辯護人提出申請為連恩青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鑒定的意見,理由不足,不與採信。
在22日的庭審現場,連恩青在辯護人認為其有精神疾病、出院后未按時服用精神藥物、應當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鑒定的情況下,當庭否認自己有精神疾病,未對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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