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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跑官等六情形禁入考察對象

2014年01月16日05:0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裸官跑官等六情形禁入考察對象

  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1選任原則

  【條例摘要】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選拔七大原則增“以德為先”

  解讀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新條例列出了“依法辦事”等七大原則。對比2002年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

  近年來,中央領導干部多次強調,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什麼樣的人該用,什麼樣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組部還曾制定《關於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明確干部選任中,“以德為先”如何操作。

  對此,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領導之所以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源於領導干部隻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會發揮積極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夠服務社會、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領導干部道德品質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發揮的破壞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會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在德才兼備這一標准中,“德”具有主導和根本意義,“才”隻有在“德”的基礎之上才有現實意義。

  2考察內容

  【條例摘要】

  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3考察對象

  【條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眾公認度不高禁列為考察對象

  解讀 “考察”系領導干部選任、提拔的第一道環節。隻有被列為考察對象,才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

  哪些人一旦觸犯了哪些“高壓線”,就會失去提拔、升遷資格,不被列為考察對象?對此,2002版條例未做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6條“高壓線”。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樣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程文浩認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准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於“裸官”的限制,主要出於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領導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標

  解讀 對於被列為考察對象的領導干部,應該重點考核哪些方面?新條例分別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作出了細化規定。

  例如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新條例要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來,中央領導多次要求,改變“唯GDP政績觀”。三中全會《決定》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因此,新條例對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擬任對象

  【條例摘要】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人選要過“紀檢關”“審計關”

  解讀 通過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儉“全貌”?對此,2002版條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也就是說,決定某位干部應該提拔的關鍵時刻,所在單位組織部門、紀檢部門、黨組織、巡視機構,有“發言權”。

  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也將發揮作用,負責干部考察的機構,可以查詢、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還可以“邀請”審計部門介入,對掌握“財權”的崗位人選,啟動經濟責任審計。

  5提拔資格

  【條例摘要】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

  副廳提正須在原職干滿兩年

  解讀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決定哪些干部應該提拔?對此,新舊條例都對工作經驗、閱歷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等。但是,與2002版條例相比,新條例新增 “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黨政領導干部”是一個廣義概念。從類型上看,不僅包括黨的領導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領導干部。從地域上看,還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黨政領導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區和部門對於領導干部有著特殊的資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候選人基本資格的要求。此規定體現了依法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精神。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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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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