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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校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將受罰

2013年11月30日06: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教師校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將受罰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報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趙婀娜)教師有體罰或騷擾學生、收禮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29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建立健全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制度,切實解決當前存在的師德突出問題。

  這10種行為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體罰學生的﹔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其他違反職業道德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按照征求意見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征求意見稿對給予教師處分的權限做出了規定: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也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証。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要求,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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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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