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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訓練局冠名產品被下架 企業索賠2.4億

2013年11月29日08:35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體育總局訓練局冠名產品被下架 企業索賠2.4億

原告公司提供的樣品上,正面印著“訓練局國家隊運動員指定番茄汁”標識。

  原告公司提供的樣品上,正面印著“訓練局國家隊運動員指定番茄汁”標識。

原告公司提供的樣品上,背面印著“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標識。

  原告公司提供的樣品上,背面印著“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標識。

  新京報訊 在五部委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授權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標識后,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以下簡稱“訓練局”)仍授權新疆吐魯番天盛和公司(以下簡稱“天盛和公司”),使用“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訓練局國家運動員指定番茄汁”標識,導致天盛和公司產品被全部下架。為此,天盛和公司狀告訓練局,索2.4億天價賠款。

  記者昨天獲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於10月立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禁令下發后仍續約贊助

  天盛和公司起訴稱,2011年底,雙方達成贊助協議,從2012年4月1日起三年合同期內,天盛和每年向訓練局提供其生產的“赤飲”番茄汁飲料及百萬元人民幣贊助金。訓練局向天盛和公司授權為“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授予該公司生產的“赤飲”番茄汁飲料為“訓練局國家隊運動員指定番茄汁”等標識,用於商業銷售。

  雙方進入第二年合同期后,今年3月18日,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財政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授權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標識。

  “訓練局明知有文件,但依然於今年6月授權我們公司使用‘合作伙伴’的標識。”天盛和公司副總李威說。其提供的証據材料中,訓練局於5月收取新一年的贊助費100萬元,並於6月出具收據以及2013年度的相關授權証書。

  冠名產品被勒令下架

  變故出現在6月25日。訓練局發函告知原告公司該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調整授權稱號。李威說,因事隔三個月,公司一直在生產帶“合作伙伴”標識的飲料,得知此消息后,也兩次發函訓練局,詢問稱號截止使用時間。

  材料顯示,7月11日訓練局再次發文原告公司稱,“多次就授權稱號問題咨詢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該司建議,企業已印制包裝在市場中消耗完畢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稱號。在此期間出現地方工商局查處等問題,訓練局將全力配合、積極協助與地方工商局協調溝通。”

  李威稱,8月25日,相關產品被吐魯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被告至今沒給我們溝通協調,工廠也因此停工。”

  原告稱訓練局“涉欺詐”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五部委文件對應的國家單位、贊助協議的甲方,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及時通告原告。而被告從3月18日發文拖延到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顯有重大過失﹔且在拖延期內仍隱瞞五部委文件,依原協議簽約並索要贊助款,涉嫌故意欺詐。為此索賠原告產品包裝及原輔材料損失、贊助款、訴訟費等2.4億元。

  記者昨日獲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受理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昨天,記者致電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局長徐利,其表示相關案件已進入到法律的程序,有什麼事情可以找律師。“目前的情況,案情的各個方面我不方便說。”

  ■ 五部委嚴禁的冠名標識類別

  ●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地點、標志性建筑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招”、“特制”、“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 專家解讀

  為何下發相關文件?

  禁止行政機關參與經商,剔除腐敗土壤

  為何五部委要聯合下發“關於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意圖是什麼?對此,全國律協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王才亮表示,文件規范了市場行為,也剔除了滋生腐敗的土壤。

  “行政機關是不能夠合作經商的,(和企業成為‘合作伙伴’)易滋生腐敗,五部委發現了這個問題。”王才亮說,1989年之后,國家禁止行政機關經商,禁止軍隊經商,包括憲法到行政法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由國家財政撥款。

  但是,由於少部分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出現類似於授權“合作”這種事情,讓企業的贊助變成了行政機關的經費,通過這種方式私設“小金庫”。因此,五部委下發此文件,就是禁止行政機關以這種方式牟利,剔除易滋生腐敗的土壤。

  違規簽約誰之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訓練局應承擔損失

  本案中,王才亮認為,訓練局和該企業從開始定合同到從新制定合同本來就是錯誤的,是違法的。訓練局屬於國家機關,行政管理經費是國家包干的。本案的原被告雙方都有過錯,訓練局承擔主要責任。“沒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意識,是這個問題發生的主要關鍵。”

  “從企業來講,勝訴是肯定的,賠多少值得爭論。”王才亮認為,國家部委發文后訓練局應該按照規定糾正之前的錯誤。但還繼續簽約,顯然是一種“頂風作案”。此行為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判決應終止合同履行,賠償企業包裝費。

  此外,王才亮表示,根據“法不涉及以往”的原則,從減少損失的角度,該原告企業應當同勒令其“下架”的工商執法機關努力溝通,允許他賣完涉案產品,“畢竟財富不能浪費”。

  ■追訪

  “和機關合作,產品的確受歡迎”

  此次訴訟暴露了一個行政機關和企業間的“潛規則”,據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指出,社會上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違法生產銷售有關商品,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影響了中央和國家機關聲譽。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對於這份文件,一家贊助企業負責人並不以為然,他認為即使不使用“特供”、“合作”字眼,仍可改名“某機關贊助商”,並不影響和行政機構間的緊密合作。因在產品標明和“行政機關”有關,的確“很受歡迎”,這也是很多企業拼命和行政機關“拉關系”的原因。

  “就是花錢買個名字,我們自己營銷。”對於如何“拉關系”,這位負責人並不願多說。“據我所知,‘贊助費’價格不同,有的根本不用花錢,那麼‘贊助費’到了誰手中?”“比如為運動員贊助,據我了解,產品並不一定到運動員手中,畢竟這錢在體制外。”他說。

  王才亮表示,體育事業是公益事業,歡迎企業贊助,隻要中間不是一個權錢交易。但是贊助要指明到哪一項活動中,比如用於體育比賽場地租用、獎勵、運動員食宿保安費用等。但是“贊助”並不成為行政機關的辦公經費。但總的來說,五部委下發文件后,市場比過去“狂妄無比”的情況有序多了,避免了贊助用錢的失控。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劉洋 張玉學

  本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倪華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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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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