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三中全會《決定》解讀文章《如何進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其中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
試點公開新提任官員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
公開新提任領導干部的財產,是三中全會確定的改革舉措之一。
三中全會《決定》的“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章節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如何落實三中全會的上述反腐舉措?中紀委監察部發布的解讀文章,提出了解題路徑。
除了試點公開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還將採取兩項措施:抓緊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反腐立法“成熟一個出台一個”
此前,反腐專家們多次呼吁,制度反腐亟待完善反腐敗國家立法。對此,解讀文章稱,“採取先易后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一個出台一個”。
解讀文章闡述了立法思路:“一、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專門法律法規”﹔“從長遠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規應當由反腐敗法這樣的廉政基本法和有關單行法律、配套法規組成。從近期看,應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律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
哪些單行法律和配套法規亟待健全完善?文中解釋說,“要健全腐敗案件揭露、查處機制,暢通來信來訪和網絡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証人、舉報人制度﹔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法規﹔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法律法規,著力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防范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
■ 釋疑
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市在全國首“晒”55名領導干部的個人財產。初步統計,目前全國近十個地區先后試行領導干部財產公開,如浙江慈溪市、江蘇徐州市、湖南瀏陽市等。但多數試點地區都遇到了“曇花一現”、“真實性受到質疑”等共性問題。專家認為,“新提任干部財產公開”系三中全會明確的改革方向,剖析試點地區遇到的問題,有利於全國性的新提任干部財產公開全面展開。
1 為什麼只是“新提任干部”公開?
官員財產公示為何限定在新提任干部中?而不是領導干部全體公開?“改革要有策略,要採取漸進式的方式”。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表示,領導干部公開財產,還是要先從新提任干部做起。
“首先可以減少阻力”。他稱,其他國家和地區推行官員財產公開時一般都設置了緩沖期,“相當於先釋放一個信號,給官員一個緩沖時間,想繼續當公務員,那麼個人財產必須清白。”我國從新提任干部財產公開做起,也可以起到相同的緩沖效果。
“此外,一些技術手段也需要一定的准備時間”。他說,財產公開的前提是建立財產核查平台,比如國土資源部正在進行的不動產登記,“公開只是形式,目的是預防腐敗。隻有具備了過硬的技術手段,才有能力發現虛假公開的干部”。
2 此前地方試點為何止於處級科級?
阿勒泰全國“首晒”財產的55名領導干部,均為正科級和縣處級,其他試點地區公開財產的干部也多止於處級科級,例如溫州洞頭縣,江蘇的淮安和灌雲,當地的廳局級干部一直沒加入財產公開“陣營”。
“國家領導人多次強調,反腐要老虎蒼蠅一起抓”。許耀桐表示,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三個平等”:規則平等、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而“新提任領導干部財產公開”應該遵循“規則平等”原則,“不管哪一個級別,都應公開,從目前的科處級,逐步上升到廳局級、省部級”。
許耀桐強調,隻有“規則平等”,公開財產的級別不僅僅局限於科處級,才有利於“新提任領導干部財產公開”真正制度化,“不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3 此前地方試點為何“曇花一現”?
目前很多試點地區的“財產公開”,如瀏陽、溫州洞頭等,大多隻進行了一次,再無下文。有媒體報道,阿勒泰原紀委書記吳偉平曾坦言,壓力太大了。當地官員曾抱怨,“憑什麼隻有我們這裡申報?”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前期地方層面對官員財產公開的嘗試,由於各地制度要求不一致,加之推行普遍遇到阻力,容易無果而終。但三中全會的決定顯然是要將之前的地方試點上升為全國試點,其意義十分深遠。
程文浩建議,全國試點順利推進,減少阻力,可以“從小到大”、“小步快跑”,“比如公開的范圍,不一定一開始就全部在互聯網上向全社會公開,而首先在官員權力影響的地域范圍之內公開”。
4 官員公開財產有違隱私權?
據《南方日報》報道,廣東省人大代表葉鵬智曾提出,“要官員公開財產有法律依據嗎?全國人大有公布財產公開的法律嗎?官員也是人,也有隱私。”
葉鵬智並不是提出“公開財產有違隱私權”的第一人,不少領導干部也有相同看法。灌雲縣不少參與公示的干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表示,“能夠接受,但對個人隱私保護有擔憂”。
程文浩表示,關於官員財產公開的爭議持續了很長時間,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對爭議畫上了句號,明確新提任領導干部應該公開財產,“官員不是普通公民,而是特殊公民,因為他們掌握了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所以其隱私必然受到限制,其行為必然要受到社會監督”。
5 如何核查財產公開真實性?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試點公開的財產內容主要集中在家庭收入、住房情況、私家車等方面,基本未涉及“禮金”等灰色收入事項。但官員們公開的財產狀況,顯示其物質生活水平並不高。
例如灌雲縣公開財產的33名干部,個人家庭年收入從5萬元到13.2萬元不等,7人負債,有房貸或車貸﹔8人擁有兩套房產,24人擁有1套房產,1人無房產﹔有私家車的隻有10人。
官員公示的財產狀況是否真實?各試點地區的紀委等部門都表示將核查,但核查結果並未對外公布。“必須保証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程文浩說,下一步的新提任干部財產公開,亟待三個配套機制:信息核查機制、法律追責機制、公眾監督機制。
有關部門將加快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同時不動產登記等措施均已在推進之中,這些都為信息核查奠定了基礎。
程文浩認為,信息核查機制主要解決公示財產的真偽問題,還需配套以法律追責機制和公眾監督機制,“通過法律法規等形式,制定對虛假申報、虛假公示的具體懲戒措施,比如免職、降職等﹔還要通過官員財產的社會公示,努力發揮公眾監督的力量,百姓往往能觀察到當地官員的實際‘家底’,從而發現潛在的謊報行為”。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