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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被控造假低價買地 行賄令市委副秘書長下馬

2013年11月29日09:2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富豪被控造假低價買地 行賄令市委副秘書長下馬

  與生意伙伴起沖突遭報復槍擊重傷、身陷原三水市委副秘書長的行賄案,再到遭指控利用虛假文件以賤價購得土地使用權,大難不死、行賄入獄、涉騙受審,三水富商陸永輝的經歷可以用“傳奇”來形容。昨日,49歲的陸永輝因涉嫌詐騙罪,在佛山中院二審受審。法庭上的陸永輝頭發花白,面容憔悴,看上去要比他的實際年齡蒼老許多。庭審中,他否認自己利用虛假文件詐騙600多萬,案件未當庭宣判。

  曾大難不死:

  遭生意伙伴雇凶槍擊重傷

  在三水,長期從事房地產、建筑工程,作為“包工頭”的陸永輝在行內幾乎是無人不知,但是他第一次進入公眾的視角,則是因為他的“大難不死”。

  1998年6月15日晚上11時50分,陸永輝駕駛奔馳轎車返回西南鎮華僑新村的住處,下車后突然被人開槍擊中右腹,幸運地大難不死。經法醫鑒定,陸永輝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

  經過警方數月的偵查后,多名凶徒落網,最后陸永輝才發現,原來要將他置之死地的人,是他曾經的生意上的好伙伴,無話不說的好友陳偉明。為什麼陳偉明要將曾經的兄弟置於死地呢?

  法院查明,1997年5月間,陳偉明委托時任三水市三建集團公司董事長的陸永輝競投三水市人民醫院大樓建筑工程。但陸在競投中標后,不願將工程交給陳偉明,而只是口頭承諾給回陳偉明300萬元人民幣。陳偉明對此非常惱火,於是動了殺機,找來吳德明、陳思勤、黃紹輝、姚贊明、嚴健新等人作案。案發后,陳偉明先后2次給了佣金人民幣8萬元。

  陳偉明后來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

  雇凶者檢舉:

  富豪行賄拉下市委副秘書長

  在看守所中,陳偉明也沒有讓陸永輝“好過”,他為爭取立功而檢舉揭發了陸永輝。當初在兩人關系好的時候,陸永輝曾經將他如何和時任三水市委副秘書長的陳仲文一起,通過虛報工程量撈取大筆額外收益這樣的“威風”史,都曾一五一十地告訴陳偉明。陳偉明也將這些內幕告訴了偵查機關。

  2001年底,佛山中院一審認定,1993年至1994年間,時任三水市農業委員會主任的陳仲文在陸永輝承攬其主管的三水市城發房產開發公司康樂新村等工程期間,伙同他人騙取公款人民幣219.0690萬元。法院一審以陳仲文犯貪污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后,陳仲文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1993年10月間,陳仲文多次應陸永輝之邀參與賭博,兩人共輸掉人民幣13萬元,賭款均由陸永輝支付。陳仲文為償還陸永輝的人情,先后多次在陸永輝所在公司呈報的工程單據上簽名。陸永輝在1994年8月間送給上訴人陳仲文3萬元,1993年8月和1994年3月,陳仲文先后兩次在澳門收受陸永輝所送的港幣共5000元。陳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省高院同時認為,陳仲文犯貪污罪的証據不足,應予駁回。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陳仲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永輝則在2003年因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出獄8年:再度經商被指控賤價購土地

  讓人沒想到的是,出獄8年后,2012年9月6日,陸永輝又卷入詐騙案被逮捕。

  經三水區法院查明,1997年4月11日,原三水市體改辦頒發三體改(1997)7號文件(下稱7號文件),同意原三水市農科所全體員工共同參股,全資購買市農科所的包括房產在內的公有資產,組建股份合作性質的三水市科華兆業有限公司(下稱科華公司),並明確原農科所包含上述土地在內的土地使用權退還原三水市政府,由科華公司繼續租賃。

  2009年9月,科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陸永輝,陸永輝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同年12月,陸永輝使用變造的7號文件復印件,在三水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加蓋了“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企業信息查詢專用章。該復印件將原件第四點篡改為“農科所的42.35畝土地使用權,科華公司購買的轉制資產已包含此權益。”

  之后,陸永輝於2008年4月指使他人將虛假資料提交到原佛山市國土資源局三水分局,從而以科華公司的名義成功騙取了42.35畝的土地使用權。2008年6月,他按照當時評估地價人民幣11354600元的40%補繳了土地價款4541840元人民幣和繳納土地出讓契稅136255.2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表示,陸永輝的詐騙金額應按評估地價減去已付款及契稅,應為6676504.8元。今年8月,一審法院以陸永輝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焦點一:他不知道文件遭篡改?

  一審宣判后,陸永輝不服提起上訴。昨日上午,案件在佛山中院第三審判庭審理。據了解,無論是之前在偵查機關還是在一審法庭上,陸永輝都堅稱自己無罪,稱自己根本不知道7號文件遭到了篡改,更加沒有指使他人提交虛假資料辦理手續。在昨天的庭審中,他仍堅持這一立場。

  陸永輝的代理律師指出,案中主要有兩份偽造的材料,分別是7號文件以及科華公司証明自己土地來源的《証明文件》,但是一審法院始終沒有查明這兩份虛假文件的來源,在昨日的庭審中檢察員也沒有就此提出新的証據。“材料是誰偽造的不知道,陸永輝是否清楚文件被篡改了不知道,這些基礎事實都沒有認定和查明,怎麼就能說陸永輝故意去詐騙呢?”

  檢察員則回應稱,兩份偽造文件的來源問題並非核心問題,核心是陸永輝明知科華公司不享有涉案的土地的使用權,明知其提供的文件屬於偽造文件,依然拿這些材料去申請土地。“在具體判斷是否有詐騙的意圖,判斷其心態要通過整合諸多的客觀事實,適當通過刑事推定的制度來認定。”

  檢察員舉列了幾個例子:寶華公司以103萬余元的價格取得科華公司七成的股權,如果科華公司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此價格明顯不合常理,長年從事房產業的陸永輝不可能不察覺﹔科華公司本身就有真實的7號文件,証人証實陸永輝曾經取出看過,由此說明陸是看過真實版,明確知道土地的權屬。

  焦點二:是市場交易還是詐騙?

  陸永輝的律師稱,一審法院認定的“詐騙結果”是陸永輝交了400多萬后獲得土地使用權,但其實這是一個有償行為,是一個市場交易行為。科華公司要支付多少錢,是由當地政府決定的,政府在這個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規定很清楚,詐騙的對象一定是指“公私財物”,但法院認定的是陸永輝少交了660多萬取得了土地,並非刑法中所列明的詐騙罪的對象。

  檢察官則針鋒相對地提出了“財產性利益”,並稱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詐騙的對象在司法界已經成為定論。檢察官解釋說,“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之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應付的錢沒付就是一種“利益”,這種以少繳的方式獲取土地的方式就是詐騙。

  律師反駁說,把財產性利益作為詐騙罪的對象,僅僅是一部分學者的看法,就像有些人把性交易作為受賄罪的對象一樣,只是看法,並不是法律規定。檢察官馬上也提出了相應的例子,稱比如說受賄罪中,收取自己或家屬以打折的方式購買行賄者的房產,也可以認定為受賄的財產。因此,“財產性利益”的說法其實在很多案件中已經有了應用。(記者 劉藝明)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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