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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養老保險應取消“雙軌制”

2013年11月16日22:2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

 

    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並非提升養老金

    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迫切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不會減少養老金

    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養老金全國統籌利於社會公平

    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養老保險改革將解決“雙軌制”

    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將來逐步延長退休年齡

    人民網北京11月16日電 (記者 常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決定》詳細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就此,人民網記者獨家採訪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他表示,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會導致企業養老金水平會出現大幅提升。適時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也不會導致養老金待遇降低。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

《決定》提出: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確保參保人權益,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

問:全國統籌有何重大意義?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有何深刻含義?

答:我國在2010年就已基本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除北京、陝西、黑龍江等極少數地區實行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之外,絕大多數地區的省級統籌是採取省級預算管理方式,提取省級調劑金,這只是省級統籌的初級形式,並沒有真正實現完整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由於目前我國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之間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單位和個人繳費和待遇水平參差不齊,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余不平衡,地方財政負擔也不均衡,養老保險關系在跨省之間轉移接續方面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也不利於在養老保險方面實現社會公平。

去年全國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約2.4萬億元,但各地之間基金積累畸輕畸重現象非常嚴重,全國一半以上的結余資金主要集中在東部少數幾個省市,而中西部地區都要靠中央財政提供不同程度的補助資金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為此,加快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勢在必行。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的,是在全國各地區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統一,並根本解決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及其權益保障問題﹔同時,可以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范圍,逐步改變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與結余不均衡的狀況,提高基金承受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實行核心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關鍵,在於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對基本養老金的籌資和支付責任,明晰雙方的事權與財權相對應,共同支撐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基金的平穩運行。因此,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的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促進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在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方面,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8%繳費,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在退休時可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規定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在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中提出改進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些政策規定都有利於職工個人多繳多得。但是,目前有一部分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出現不願參保繳費、參保后繳費基數偏低、繳費不連續或斷保等問題。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促進職工個人多繳長繳,有利於提高退休之后的養老金水平。

《決定》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

問: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味著什麼?怎麼改,是否意味著取消“雙軌制”?

答: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對於深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義,體現了中央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的高度重視和堅強決心,這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雙軌制”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僅是一個社會保險問題,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問題。因此,應當從政治高度來認識這一問題,並以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為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適應流動性,並有利於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我認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應當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取消“雙軌制”。同時,要吸取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特別是2008年國務院確定的廣東等五省市進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陷入困境的教訓,在今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同步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時採取必要的配套措施,妥善處理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障權益問題。

《決定》提出: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加快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體系。

問: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對單位和個人作用及意義有何不同?為何要降低?漸進式延退具體指什麼?適用范圍多大?

答:目前,我國城鎮職工五項社會保險的費率合計約佔工資總額的40%,其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費率合計約佔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0%,個人應承擔的費率佔本人工資的11%。其中,由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率為20%,目前絕大多數地區的單位費率都按這一標准執行。

多年來,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反映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總體負擔較重,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企業難以承受。從調查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率偏高確實導致企業人工成本上升,加重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同時加劇了逃費現象,造成惡性循環。

因此,應當首先考慮在適當時機適度降低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減輕企業的人工成本負擔,這樣將有利於企業發展和促進就業。三中全會再次明確提出要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如果按照社會保障“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在“十二五”期末開始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將為適度降低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規模增大、支付能力增強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單位費率,並不會導致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降低。

目前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主要包括三項,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為8%,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2%,失業保險費率為1%(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不要個人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這兩項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賬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現有的個人繳費負擔並不重。因此,在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方面,對個人繳費的費率調整並不迫切。

漸進式延遲退休是指將來制定有關延遲退休的政策將採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緩慢地延長退休年齡。假如退休年齡延長一歲需要經過兩年時間,那麼在政策實施之后的第一年隻將退休年齡延長半歲,第二年再延長半歲﹔以此類推。此外,在將來有關延遲退休的政策制定並公布之后,還將經過幾年的准備才會正式實施。因此,漸進式延遲退休就是採取比較緩慢而穩妥的方式,逐步延長退休年齡,盡量減小退休政策調整對社會和有關人員所帶來的影響,這是許多國家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方面比較通行的做法。

《決定》提出: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問: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三者有何不同與聯系?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就是養老金改革大方向?

答: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都屬於養老保障方面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其中,企業年金是由企業自願為職工設立的補充養老保險,通常委托投資機構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營,以提高收益水平。職業年金主要是指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制度屬性上與企業相同。政府對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並對其投資運營進行監管。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也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種補充保險,其中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等,由個人自願投保購買,或由用人單位為其員工出資投保,完全採取商業化的市場運作方式。

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在養老保障方面也需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其中迫切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相當滯后。截至到2013年6月,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不到6萬個, 覆蓋職工人數隻有1957萬人, 僅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6.29%,這表明93%以上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沒有企業年金。因此,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和扶持更多的企業廣泛建立企業年金。在推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也需要相應建立職業年金。通過大力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並引導和扶持發展個人養老儲蓄,逐步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有利於提高各類職工退休之后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

《決定》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對今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將產生怎樣影響?是否養老基金缺口將不存在?企業養老金水平會有大幅提升?

答:國務院早在2000年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期間養老保障以及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巨大壓力,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國有股劃轉、基金投資以及其他方面,並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2012年末,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額達到11060億元,首次突破1萬億元大關。

這次三中全會的《決定》強調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表明中央政府決心進一步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增強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在養老保障以及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巨大壓力的經濟實力。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不同性質的基金,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目前部分地區出現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缺口以及未來進入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出現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之間並沒有直接關系。去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約2.4萬億,因此,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還不會動用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來彌補部分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缺口。同理,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也不會導致企業養老金水平會出現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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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旭海、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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