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凸顯尷尬
近年來,北京、深圳等多地警方都明確稱要嚴打城市飆車,但執法過程中,卻遭遇界定難、取証難、發現難、查獲難、源頭監管難等諸多尷尬。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章還沒有對“飆車”進行界定,僅分為超速和嚴重超速兩種。“相比於一般超速和嚴重超速,飆車性質更為惡劣。飆車族為了‘炫富’和‘炫速’,往往在公共道路上飆車,不但危害公共安全,還損害了路邊居民樓群眾的休息權。”鄢聖華認為。
2011年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對於“道路”的具體范圍以及什麼叫“情節惡劣”,始終一直缺乏實施細則。
2012年6月4日,深圳市交警首次對?車行為進行詳細界定,比如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復並線、頻繁穿插的﹔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在高速公路上時速超過180公裡,城市快速路(如濱河、濱海、北環大道等)上時速超過160公裡、其他城市道路上時速超過100公裡的﹔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均可認定為“飆車”。
“但是,更多地方對於反復並線、頻繁穿插、炫耀特技如漂移等‘飆車’行為還缺乏明確界定和相應處罰,規范性文件中也未提及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措施,應當加以完善。”杜立元認為。
在杜立元看來,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可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缺乏明確的認定標准,而且“取証難”也很突出。比如,通過監控系統對飆車行為取証,雖然有時能清晰記錄下車輛獨特的特征,但由於危險駕駛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還必須有足夠証據証明犯罪嫌疑人系該車駕駛者。
對於飆車,除“界定難”、“取証難”外,還面臨“發現難”的尷尬。因為飆車族多是選擇深夜出動,且有時在相對偏僻的區域,時間短暫,比較難在第一時間發現。
更棘手的是,即使在第一時間發現,也存在“查獲難”。比如,一看見警車,飆車族迅速逃離,他們加速逃跑時,很容易撞上他人或摔傷自己,警車不敢追。再說,飆車的車輛,經過改裝后動力強勁、制動性能良好,警車也不一定能追上。而情急之下,飆車族還有可能採取極端手段沖崗、闖卡,制造更危險的事端。
此外,源頭監管也存在難度。雖然改裝車沒法通過年檢驗車,但飆車族“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驗車前把車恢復原樣,等驗過后再改裝回去。而有些車不挂牌或套牌,根本就不存在驗車問題。
加重處罰呼聲漸高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抑制非法飆車,還須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且對飆車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與飆車行為有關的刑法罪名涉及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種犯罪的共同點都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也各有區別。”杜立元認為,“飆車行為追逐競駛情形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處罰較輕。”
杜立元說,飆車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以發生重大事故為條件,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形的,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飆車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且其行為的危險性應當與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行為相當。例如在鬧市區故意開車沖撞行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比較而言,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罪﹔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罪。”杜立元說。
杜立元建議,“對於在公路上飆車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從重處罰﹔對於多次飆車或者超速特別嚴重,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險的,均應當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
同時,杜立元還建議,立法部門可以考慮將飆車行為界定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將加大對飆車行為的打擊力度,更具威懾力。
“應加大對路面改裝車輛的抽檢力度,並對非法改裝行為進行重點打擊。”鄢聖華說,目前國內汽車改裝行業,亟待從法律上解決“管理法規、行業標准、准入制度”等問題,讓其走出“灰色產業”的陰影。記者 李鬆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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