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豪爽”
介紹人也給30萬元好處費
2009年年底,精金水產公司養殖基地征收補償各方面手續都已齊全,但征收補償款尚未支付。為順利拿到補償款,陳明通過海棠灣鎮征地檔案室組長黃某,認識了海棠灣鎮財務核算中心主任石某,並請求石某幫忙將精金水產公司的補償款盡快支付,承諾事后答謝石某,石某表示同意幫忙。
2011年1月26日,精金水產公司補償款全部撥付到位。次日晚,陳明約石某見面拿出20萬元現金的好處費,石某如數收下。
2011年春節前一天,陳明駕駛皮卡車和黃某一起回海口市過春節。到達瓊海市中原加油站服務區時,陳明送給黃某政一個裝有30萬元現金的藍色布袋,以此感謝黃某介紹認識石某。
一個月后,陳明約三亞市鐵爐鹽場場長蒲某見面。將事先准備好的用藍色布袋裝好的30萬元送給蒲某,以此感謝蒲某將鐵爐鹽場土地租給精金水產公司設立養殖基地,以及多年來在治安方面對精金水產公司養殖基地的照顧。
2013年4月3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為騙取國家巨額補償款,陳明給予8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500萬元,行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及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於陳明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部分款項,具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以行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陳明不服上訴。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芶壽生、陳明雖然以精金水產公司養殖場被征收的名義從三亞市政府處取得1.82億元的補償款,但取得的補償款絕大部分歸芶壽生、陳明二人佔有,且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亦由二人決定,並非由集體討論決定。陳明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賄行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邢東偉通訊員劉瓊)
(來源:法制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