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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9月16日15:1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公布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該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0號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已經2013年7月12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9月9日

    以下為條例全文: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以下簡稱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三峽樞紐實施保護。

  第三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范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專門機關管理與人民群眾參與相結合、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危害三峽樞紐的安全,發現危害三峽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三峽樞紐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陸域安全保衛

  第八條 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

  第九條 限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接近三峽樞紐的區域。車輛憑限制區通行証方可進入限制區。

  人員可以徒步進出限制區。但是,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臨時限制人員通行。

  第十條 控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三峽樞紐,並在緊急情況時提供有效緩沖和防護的區域。車輛和人員憑控制區通行証並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控制區。

  第十一條 核心區是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區域。核心區實施下列安全保衛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點部位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崗哨,車輛、人員憑核心區通行証、接受安全檢查並確認資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資憑有效的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通行,必要時在出入口對所有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三)配備覆蓋全區的視頻監控等技術防范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條 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証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通行証限定的范圍活動﹔

  (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

  (四)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未持有效的通行証件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人員,禁止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安全保衛人員對非法進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車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 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七條 管制區是對擬通過三峽樞紐通航建筑物(以下稱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批准通過的船舶接近三峽樞紐的緩沖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過閘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二)不得運輸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過閘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三)不得進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四)不得在集泊期間上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五)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區域。

  船舶應當按照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條 禁航區是禁止船舶和人員進入的水域。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証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禁航區應當設置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崗哨。

  第二十條 對因機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使其遠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管制區、通航區的船舶,公安機關、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制止並將其帶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禁航區的船舶,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並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過閘,不得與客運船舶同一閘次通過,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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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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