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河南省公安機關執法責任及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將於8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今后河南的民警如果辦錯案,無論在職還是退休,無論是否離開公安系統,都將被終身追責。
錯案給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不言自明。但錯案糾正后,它的制造者卻未必受到追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不少錯案得以糾正時,往往已經時過境遷,錯案的制造者,有的已告老還鄉,有的已調崗離職,有的已身居高位﹔對這些人如何追責,確實有難度甚至很棘手。於是,“放一馬”就成了一個既偷懶又討巧的選擇。
河南規定“民警辦錯案終身追責”,且對退休、調離、辭職后的追責程序和措施一一進行了明確,既符合法治精神,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值得真心一贊。不過,它的執行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筆者對兩個問題比較關心:其一,該規定是河南省公安廳出台的,能否對其他系統形成有效制約?假如已調離民警現在的單位不理會公安廳的追責通報與建議,怎麼辦?其二,對應予追責但已身居高位的人,公安廳有沒有勇氣和膽量發出追責通報與建議?
好規定還要真執行。但願“辦錯案終身追責”不讓我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