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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繳存公積金涉嫌私分國有資產 領導或撤職

2013年08月01日08:22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超標繳存公積金 領導或撤職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8月1日起,國務院新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門規章將施行。其中,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月銷售額不超2萬元小微企業將免征增值稅營業稅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會議指出,小微企業數量眾多,絕大多數為民營企業,對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不斷擴大就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一政策的出台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預計年減稅規模近300億元。

  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項政策是在國家近年來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業發展的稅費政策基礎上,新出台的一項稅收優惠,體現了國家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將受處

  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規定解釋說,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証券等。

  規定明確,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証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行為,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按照規定,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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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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