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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益訴訟權排除草根環保組織被指倒退

金煜

2013年06月28日07:2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環保公益訴訟 草案條款被指倒退

  草根環保組織將被拒之門外﹔自然之友發公開信,呼吁委員慎重考慮《環保法》草案相關條款

  新京報訊 (記者金煜)日前,正在討論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關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條款,首次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二審稿規定,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唯一合法主體。對此,正參與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緊急發出公開信,認為該條款有“倒退”之嫌,呼吁委員慎重考慮《環保法》草案相關條款。

  自然之友表示,目前公益訴訟實踐本來就困難重重,現在擬限制原告主體,排除民間環保組織,將更不利於民眾監督企業污染現象,不利於環境保護。

  律師劉湘說,自然之友就雲南曲靖鉻渣案,提起的公益訴訟已經歷時兩年。期間不斷地和企業接觸,讓企業積極地參與治理,公益訴訟案件本身就在其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如果草案最終確定下來,自然之友就將失去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連原來的作用都不能發揮了。”

  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公開信已經發往全國人大的公開郵箱。

  ■ 追問

  1 多少家組織將能進行公益訴訟?

  根據草案,環保公益訴訟原告隻能是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上的聯合會和中華環保聯合會沒有任何隸屬關系,目前全國地方上有幾十家叫“聯合會”的官辦環保機構。

  我國社團管理辦法規定,隻有官辦社團組織才能使用“聯合會”字樣的名字,而官辦機構如地方環保局隻能在當地注冊一家官辦社團組織,也可以選用其他名字。但據熟悉公益訴訟的環保人士表示,到目前為止,幾乎沒有地方上的“聯合會”曾經做過公益訴訟。

  2 訴訟主體擬限聯合會合適否?

  自然之友的公開信稱,草案二審稿單獨針對環保聯合會予以授權,違反了立法抽象、立法普適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眾多法律原則。該條款還與已經加入公益訴訟條款的民訴法形成沖突(民訴法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昨日,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表示,單獨授予某一組織訴權的“特權條款”,確實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 僅聯合會可訴會有權力尋租?

  昨日,徐昕提出,條款一旦成真的話,聯合會或被大量質疑。他看到了中華環保聯合會對公益訴訟所做的努力,但擔心其以后會產生權力尋租。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常紀文認為,立法給予聯合會壟斷地位,相當於這個組織具有了公權,但如果沒有監督的話,可能會導致權力腐敗。

  不過,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有關負責人則表示,訴訟有風險,“不是用人家捐贈的錢來做工作。公益訴訟是自己掏錢做訴訟,最后勝訴了一分錢不分給聯合會,還得承擔敗訴的風險。”

  4 如果條款實施會有哪些影響?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今后的公益訴訟勢必隻能解決很少很少的環境問題。……中國環境污染問題這麼重,分布這麼廣,環保聯合會難以承擔此重任。”

  自然之友方面認為,如果成為正式條款的話,目前正在地方上做的鉻渣案公益訴訟將成為民間環保組織公益訴訟的“絕筆”。

  ■ 對話

  “唯一合法”的中華環保聯合會:

  我們沒有做幕后工作

  因成為草案提到的合法訴訟主體,中華環保聯合會卷入輿論漩渦。昨日,聯合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相關條款讓他們倍感壓力。

  新京報:你們現在什麼感受?

  相關負責人:有激烈觀點認為我們在幕后做了工作爭奪權力,這是不對的。公益訴訟絕對不是什麼權力,是一份責任和義務。要拿出一大筆開支,做調查、訴訟,還要冒人身風險。

  新京報:如果真的隻有聯合會可以進行公益訴訟的話,是否對你們有好處?

  相關負責人:我覺得我們和其他環保組織都是一個戰壕裡的。

  因為公益訴訟的訴訟成本太高了,難度太大了,又特別耗時。我們一個濰坊的案子准備工作就做了半年,起訴后立案又一段時間,之后是舉証、交換証據、再審理,加上一審、二審,嘩嘩一年兩年就過去了。你同時做50個訴訟試試?哪怕就同時做5個訴訟,你試試?

  其實現在最關鍵的是私益訴訟,法律環境早就成熟了。但真正在因環境權益被侵犯、成功獲賠的有多少?我們法律援助的一個案子打了20年,當事人從40歲打到60歲還沒打完。

  新京報:怎麼看現在民間對該條款的反對聲?

  相關負責人:我個人一直認為公益訴訟主體應該越多越好,越開放越好,事實上聯合會的宗旨就是“聯合”。我們做公益訴訟的時候,和地方環保組織合作很多。如果參與訴訟的機構少了,我們壓力也會增加,如果有問題沒去做,就會受到指責。

  新京報:新《民訴法》生效后你們提交的三起案子都還沒被受理。環保法修改后會好點嗎?

  相關負責人:此前包括我們,經常連訴訟門檻都進不去,更別提之后的舉証、賠償等一系列問題。等於說連發現問題的機會都沒有。

  如果《環保法》確立了主體資格的話,法院起碼不受理我們的案件,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法院申述。

  “被拒門外”的自然之友:

  條款對我們是情感傷害

  草案目前的規定將自然之友等民間環保組織排除在環保公益訴訟之外。昨日,該組織副總干事常成說,這對他們是情感傷害。

  新京報:你們做公益訴訟,面臨最大的困難是什麼?

  常成:首先是公益訴訟相關制度的配套建設不完善。原告資格的規定一直模糊不清,這讓我們始終名不正言不順的。另外在舉証、鑒定、環境損害評估等方面也沒有細則規定。

  新京報:面對這些困難,你們還對公益訴訟有很大的積極性嗎?

  常成:是的。公益訴訟意義在於,能夠讓更多的公民參與進來,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追究環境違法行為,保証徹查到底,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而且可以提高公民個人的環境意識的覺醒。

  新京報:對於現在的草案,你們還有積極性嗎?

  常成:它打擊了我們的積極性,這對於很多推動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來說,是一個情感傷害。大家十分失望,希望相關委員能反對這個條款的通過,進一步完善。

  新京報:有人認為出於對“濫訴”的擔憂,才對其他組織做出了限制。

  常成:我覺得資格和能力是兩回事。資格是身份,是第一層法律問題。

  能力是另外一個問題,我想,大部分組織,是不可能不判斷自己的生死存亡,把整個機構的使命都壓在公益訴訟這個風險很大的事情上的。其次,這方面能力現在不強,不代表永遠不強。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引入更多利益相關方來解決環境問題,正是應該給予大家訴訟的機會,才會有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在各方幫助下慢慢強大。現在是本末倒置,揪著一個細枝末節的東西,忽視了公益訴訟最核心的作用。

  新京報:你怎麼看中華環保聯合會?

  常成:看法總體是正面的,他們是中國第一個積極嘗試突破公益訴訟的組織,他們積極地推動了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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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段欣毅、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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