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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修改進入二審 

商標侵權最高要賠200萬元

本報記者  毛  磊  彭  波

2013年06月28日03:47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6月27日,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作的關於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二審稿從完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遏制惡意商標注冊、加強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方面作了修改。2012年12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擬禁止將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實踐中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和其他弊端,建議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的內涵,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應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注冊初審時限可望縮至九個月

  一些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實踐中審查時間較長,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建議明確審查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於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公告異議期為三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九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六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作適當延長。

  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應當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將工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銷毀的對象由“專門”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二是將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額由“一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28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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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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