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衢州市原交通局副局長受賄76萬 獲刑12年半
近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衢州市交通局副局長余某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余某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余某現年47歲,男,浙江龍游人,曾擔任衢州市稽征運管處副處長、處長、衢州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其職權涉及客貨運輸、駕駛員培訓,公路稽查,聯系客運管理科、貨運管理科、駕駛員培訓管理科,出租車管理所、稽查科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某在2001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擔任衢州市稽征運管處(2010年10月更名為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處長之便,收受相關企業或個人賄賂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52余萬元,其中數額最大的一筆為500800元。
2001年,余某在無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接受衢縣某公交公司(2004年變更為衢州市某公交公司)11%的股份。
余某收受衢縣某公交公司賄賂后,明知該公司採取多種方式違規操作,仍不安排對該公司進行全面檢查,致使該公司繼續偷逃規費,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02年至2008年(2009國家不再征收上述規費)期間,該公司共偷逃規費4656744元。
此外,余某還收受某建設公司負責人、運管新大樓土建和內裝修工程項目經理、多名駕校、客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個人行賄十余次。余某收受行賄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現金、名表、購物卡、紀念金條、出國旅游等,行賄款數額少則幾千,多達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國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余收受安泰公司行送財物后,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又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余歸案后供述同種犯罪事實的行為,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