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間的“林蔭小道”讓萬科城三期洋房的部分業主對防火安全憂心忡忡。
忙著發帖的鐘伶伶(化名)仍在苦苦等待答案。
自2011年她購買了位於長沙市開福區的萬科城第3期一套總價200萬元、面積180平方米的洋房后,接連不斷的問題讓她身心疲憊。
萬科城三期為高檔洋房,樓高4層,共7棟126套房,房屋面積在140~190平方米之間。
同期購樓的一位業主稱,原定房子須在2012年6月30日交付,但之后開發商與業主簽訂關於“房屋改造工程”補充協議,約定交房時間為2012年12月30日。
不久,焦慮不安的業主觀察到了更為嚴重的問題:房屋牆體漏水滲水,另有業主擔心,小區消防通道不合乎規范。
有知情的業主稱,萬科城的三期洋房是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顧湘陵的妻子設計的,業主們懷疑其中有嚴重的問題。
記者就此進行調查發現,這一傳聞並非空穴來風。
洋房問題多
2012年7月,鐘伶伶等業主發現房屋牆體漏水滲水,萬科城三期洋房業主組建的維權QQ群中,56名業主反映洋房存在漏水滲水。
31棟101號房業主姜女士說,當時開發商承諾整改,但直至2012年12月交房時,許多業主發現,房屋漏水滲水問題更嚴重了。
姜女士稱,當時開發商並未向業主提供房屋驗收的必須文書,“根本不符合交房條件”。
一些業主通過第三方機構來驗証房屋質量問題。
湖南唯一具有監理資質(國家二級監理資質)的驗房公司、長沙市芙蓉區小李飛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鑒定后稱,鐘伶伶購買的二層復式洋房僅漏水滲水多達26處,房屋牆地面工程、及門窗工程等存在諸多問題。
鐘伶伶稱,房屋主、次臥在西面,下雨時漏、滲水非常嚴重,她認為,外牆防水材料不達標,瓷磚也沒貼好,導致雨水往牆裡滲透。
小李飛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鐘伶伶房屋漏水問題提出建議:牆根防水高度不足,建議加高防水材料高度至20厘米﹔管道周邊滲水,建議在上層管洞處加做聚氨酯防水或者使用堵漏王防水﹔牆體側滲水,確定牆體滲水位置,加做聚氨酯或者堵漏王防水。
長沙市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他們會處理這些投訴。
3月15日上午,記者以購房為由前往萬科城的售樓中心,一置業顧問表示,洋房銷售形勢太好了,目前僅存幾套未售。
對於網絡上頻現的業主發帖投訴質量問題,該人士稱,這些都是在交房前發現的問題,都會得到整改。“長沙哪個樓盤的房子不會多少有些問題?”她反問。
讓業主們擔心的還有小區的消防通道。業主楊芳(化名)稱,購房前曾看過一期洋房,有車位,道路寬敞,環境令人滿意。而三期隻有開發商說的“林蔭小道”,如發生火災,消防車輛很難“擠”進所謂的“林蔭小道”滅火。
問題洋房設計者是規劃局原副局長的妻子
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調查表明,萬科城項目開發商吳曉勇為感謝顧湘陵之前促成其與和順投資公司老總趙忠的合作,也希望萬科城在項目報建審批階段能繼續得到顧湘陵的關照,在2009年11月的一次飯局上,顧湘陵提出將萬科城項目設計業務交給其妻子吳利君做,吳曉勇表示同意。
此后不久,吳曉勇安排助理李鍵與吳利君具體洽談設計業務一事。吳利君便指示其長沙市規劃設計院的同事羅昕與徐斌輝以長沙市建筑設計院的名義與和順置業有限公司就該項目的1、2、3期先后簽訂了三份設計合同,合同總額高達830多萬元。
據悉,和順置業已經支付了羅昕、徐斌輝設計費共計200多萬元,吳利君按照協議,提成20萬余元。顧湘陵則在該項目的規劃報建過程中給予相應關照。
檢察院所稱的萬科城項目開發商是否為萬科公司正式管理人員?該項目的置業顧問說,現在該項目80%歸屬萬科,吳曉勇是萬科方面人員,這一項目是萬科在長沙採取和當地企業合作的方式開發的。
記者在萬科城售樓中心獲取的資料顯示,萬科城的投資商為萬科集團、和順集團,開發商為湖南和順置業有限公司。
按照地產開發的通例,外地企業來長沙開發房地產項目必須在當地注冊一家地產公司。萬科集團在長沙開辦了長沙市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萬科”)。
工商資料顯示,2007年11月29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長沙注冊登記了長沙萬科,性質為法人獨資,進行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項目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業務。法定代表人為吳曉勇。注冊資本2000萬元。
有意思的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幾年多次變更,先后有肖楠、張紀文等人。2012年,公司再次變更,法定代表人仍為吳曉勇。
在萬科入駐長沙近一年后的2008年8月,趙忠與人開辦了長沙和順置業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注冊資本1000萬元。
上述兩家公司在2009年12月23日合作開辦了湖南萬科和順置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仍是吳曉勇。
其情況與檢方調查的事實相符:顧湘陵在萬科與和順之間的合作起了重要作用。
記者就此到長沙萬科求証時,品牌部負責人鄢然稱吳曉勇外出公干,表示會將問題上報。截至記者發稿時,長沙萬科沒有回復。
依附隱性權力的18項設計業務
事實上,吳利君利用丈夫顧湘陵的隱性權力獲得的設計業務遠非萬科城一筆。
1987年畢業於同濟大學的吳利君,曾在長沙市規劃設計院當設計師,后升任院長助理、股東。長沙市規劃設計院一位員工透露,吳“身體不是很好,是個很要強的女人,很少來上班,但每年能給設計院拉來幾百萬元的業務”。
2002年3月,吳與同事羅昕、徐斌輝承包了中建五局下屬的中建建筑設計院的設計室。三人各佔該公司1?3的股份。協議規定,如果業務來自其中一方,再按項目實際收費的10%給予其業務費。兩年之后,因承接對資質要求更高的業務,3人改承包長沙市建筑設計院的設計一所。
檢方指控,吳利用顧的職務之便,為吳的承包團隊介紹了中南摩爾國際商城等18筆房地產項目設計業務,共收取業務費共計204萬余元,且顧對相關的房地產項目進行關照、幫忙,二人構成共同受賄罪。
起訴書指出,大多數時候,是開發商得知吳做設計后“主動”找到吳請她幫忙設計。有兩次則是顧帶妻子一起參加飯局,席間,顧再幫她承攬業務。有時,開發商在項目報建后才了解到吳是搞設計的,就把項目第二期或者最后幾棟交由吳做,以便請顧對項目余下部份的報建給予關照。
有一次,一個樓盤的項目最初規劃方案是湖南省有色金屬設計院在做,但該項目第一次在長沙市規劃局審批時未獲通過,為此,開發商把項目轉交給吳做,最后該項目在提高容積率等方面得到了顧的關照。
18筆設計業務費如何定性
然而,2012年衡陽中院的一審判決中,僅認定了檢方起訴的這18筆設計業務中的湘林小區項目、武廣高鐵湖南八站商業消防設計項目兩起為共同受賄,涉及金額人民幣13萬余元。判決書中指出,顧湘陵夫婦在上述指控中有違法所得191萬余元。兩項相加,與檢方起訴的收取業務費共計204萬余元完全相符。
湖南律師羅秋林向記者指出,這樣的判決是法院的一個“折中”處理,即認定有“違法收入”,但不確定其來源與顧湘陵的職務關系。
去年12月24日,衡陽中院對顧湘陵及其妻吳利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宣判,顧湘陵一審獲無期,吳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3年1月,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顧湘陵案量刑畸輕,提起抗訴,認為顧湘陵、吳利君共同收受的18個業務中的設計業務費也算受賄。因為顧湘陵均知情,其中絕大部分項目顧湘陵還給予了實質性關照。同時,顧湘陵、吳利君在這一受賄行為中,各有分工,缺一不可,因此均應認定為主犯。
羅秋林律師說,根據去年國家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達1萬元即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顧案中的涉及人員理應循此辦理。如二審判決採信了檢方的抗訴理由,很多相關人員都要進班房。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