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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如何行使監督權?

2013年03月10日02:2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2010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就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行專題詢問。中新社

  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監督”是一個高頻詞,出現次數達47次,例如“實踐証明,人大依法加強監督,有利於促進‘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推動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一府兩院’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年來,人大的監督權日益受到重視和發揮作用。新京報記者 王姝

  提起過去數十年人大的監督權,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長鐘南山表示並不令人十分滿意,“但現在越來越好,越來越強大。”昨日上午,廣東代表團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后,作出了如上評價。

  鐘南山感觸最深的是去年PM2.5事件,“在人大監督和媒體監督的作用下,PM2.5的公布時限,提前了4年”。

  【歷史沿革】

  人大監督權有多大

  1954年,中國首部憲法即“五四憲法”,明確了人大監督權。

  自此,人大監督權成為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人大監督制度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1954年至今,人大的監督權經歷了一個逐步探索、逐步強化的過程。

  文化大革命期間,人大的監督職能完全喪失,直至1978年“七八憲法”出爐,才得以恢復。1982年“八二憲法”實施后,隨著《立法法》、《全國人大組織法》等法律陸續出台,人大監督制度逐步完整、清晰。

  而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監督法》,則確定了目前的人大監督制度。

  人大監督制度的監督主體是各級人大及其代表﹔監督客體也就是監督對象是“一府兩院”和特殊個人。

  監督內容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包括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工作監督分為:聽取工作報告和匯報、質詢、視察調查等。

  【探索前進】

  人大監督方式創新

  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逐步完善監督職權時,地方各級人大開始探索、創新監督權的行使方式和路徑。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少數地方人大嘗試推出了執法大檢查,很快就“復制”到了全國各地。目前,執法大檢查已經成為人大立法監督的主要方式之一。

  與執法大檢查相比,河北、河南、陝西、湖南等省級人大同一時期針對司法監督推行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則引發了人大代表該不該監督個案的爭議。

  初步統計,1986年至上世紀末,全國先后有22個地方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了綜合性監督工作條例或決定。這些地方規定,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監督法》出台前的監督制度的缺陷。

  【當前實踐】

  人大監督“再定位”

  雖然人大監督制度嘗試諸多改革,但並沒達到公眾要求。如何強化人大監督?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出了專題詢問、專題調研、預算監督、跟蹤監督、立法后評估等一系列組合拳,最近5年,人大監督的力度和廣度悄然改觀。

  2010年6月,審議國務院關於2009年中央決算的報告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首開“專題詢問”先河,財政部三位副部長等,接受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連番追問,不得不表示“等回去了解清楚后,再向人大代表回答”。

  自此開始,專題詢問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化措施,每年三場,現已進行了九場,住建部、教育部、衛生部等多個部門高管都被“拉”進詢問場。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參加了前年的中央決算專題詢問,他回憶說,“我們的問題都很尖銳,比如‘2010年全國機場建設費才146億,相對國家10萬億元財政收入,應該取消!’”

  金融危機爆發后,2009年國務院推出了4萬億投資計劃。緊隨其后,全國人大選擇保障房、教育衛生等7個投資領域,推出了從未有過的大規模專題調研,結果查出配套資金不落實、個別地方濫鋪攤子等突出問題。

  最近5年,預算監督成為代表們的監督重點。在逐年升高的“三公公開”呼聲下,國家部委不僅公開了三公經費,去年還首次公開了行政經費。

  2010年人代會上,廣東團代表李永忠曾給預算報告“挑錯”,指出GDP總量預算報告和政府工作報告相差3億元。今年3月7日,他再次向預算報告“發難”。他提出“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增長不一致”等觀點。報告很長,講了20分鐘還沒講完,最后主持人不得不“叫停”,但其他代表報以熱烈掌聲。“這麼翔實的報告,難得!”代表們說。

  親歷了過去5年人大監督的變化,上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葉青說,“我對進一步強化人大監督,充滿期待”。

  人大監督制度的發展歷程

  ●1954年9月

  人大監督制度建立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五四憲法”

  ①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審查和批准政府預算和決算﹔選舉和罷免執行機關組成人員﹔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具有質問權。

  ②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文革期間

  人大的監督職能

  喪失和弱化

  “文化大革命”爆發

  ●1978年

  人大監督制度恢復

  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七八憲法”

  ①恢復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審查國民經濟計劃、國家的預算和決算、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行政機關組成人員的職權。

  ②恢復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等職權。

  ●1982年

  人大監督制度完善

  1982年第六屆全國人大通過了“八二憲法”

  擴大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權

  ●1987年11月

  人大監督制度細化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

  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納入了常委會質詢的范圍

  ●2007年1月1日

  當前人大監督制度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施行。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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