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1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因實施爆炸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1日上午被武漢市中院依法執行死刑。
伙同兩名共犯企圖炸毀運鈔車搶劫
法院查明,王海劍從2010年10月起開始通過網絡、書籍自學制造爆炸物,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從2011年5月起,王海劍便伙同兩名共犯企圖在銀行炸毀運鈔車搶劫錢箱。
2011年12月1日,王海劍攜帶自制爆炸物藏匿在位於武漢市洪山區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見到銀行職員提著錢箱走出銀行准備送上運鈔車時,按下遙控裝置開關引爆爆炸物。因無法實施搶劫,王海劍便騎摩托車逃離現場。爆炸造成兩人死亡,15人受輕傷,附近銀行、藥店、超市及車輛損失共計價值8萬余元。
最高法復核認為后果極其嚴重
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王海劍制造爆炸物並在公共場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爆炸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核准死刑立即執行,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