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2月19日報道,被舉報“坐擁20億身家”並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的深圳龍崗南聯“村官”周偉思一案有了新進展,周偉思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最近已被執行逮捕。據透露,周偉思因舊城改造項目中受賄落馬,曾收受一房地產公司逾千萬元“好處費”。
深圳龍崗南聯“村官”周偉思,在舊城改造項目中有受賄、行賄行為,毫無疑問,肯定有損村民利益。“村官”周偉思的行為被曝光於網絡,顯然也是其招致民怨的結果。讓人們納悶的是,“村官”的所作所為既然招致民怨,村民為何不能採取行動依法罷免這個無良“村官”,而隻能通過網絡曝光的路子將其拉下馬來?
其實,在某些地方,“村官”的作為讓村民普遍不滿,“村官”無法贏得村民的基本信任,可是“村官”卻能“穩坐釣魚船”,這樣的事並非特例個案。“村官”胡作非為,到了可以藐視民意的地步,對農村基層治理來說,具有極其強烈的警示意義。
近年來,我們從媒體上看到過“村官”胡作非為民怨沸騰,看到過“村官”巧取豪奪中飽私囊,看到過“村官”侵吞集體資產損害村民利益,看到過“村官”胳膊往外拐“助紂為虐”。諸如此類的現象,暴露了當前一些地方村委會管理的亂象,我們更不難看出,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雖然有《村民組織法》作為法律保障,有村民直選村委會主任這樣的民主實踐,在現實生活當中,村民們依法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權利依舊沒有落到實處,“村民自治”還懸在半空。
“村民自治”何以不能落到實處?在不少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領導的心目中,可能覺得“民主”並不是一個“好東西”﹔在工作實踐中,地方政府領導或是基於“便於管理”的需要,或是為了進行權力尋租,不是大力推進村民自治,反而採取或明或暗的方式剝奪村民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權利。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竟然傾向於“惡人治村”,有意物色某些劣跡斑斑但能“鎮得住”村民的“惡棍”擔任“村官”。於是乎,一些“村霸”可以通過拳頭來“贏得”選票,一些鄉鎮領導也可以運用權力來操控村民選舉。這樣一來,“村民自治”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村委會掌握著農村的集體經濟資源,其權力不能說小。可是,在制度安排上,村委會被視為村民自治組織﹔在現實生活中,村民的民主權利受到剝奪,村民自治並沒有完全實現,在不少地方村委會更像是一個行政機關。如此一來,村委會處於“官”與“民”的裂縫之中,難免就會出現制度缺失和法理失衡,由此產生的管理混亂也就在所難免。
“村官”集體“淪陷”,“村官”墮落為魚肉百姓、為非作歹的“村霸”,應該與當前“村官自治”名存實亡的現實處境有著必然的聯系。“村官”胡作非為,“村民自治”中的諸多亂象,典型地反映了當前村民民主權利的缺失。
“村民自治”名存實亡,不但嚴重損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農村基層治理甚至有走向崩潰的危險。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一定要將“村民自治”落到實處。此前,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考察時強調:“要一切相信農民,一切依靠農民,依靠村民自治搞好農村社會管理,這是唯一正確的道路。”但願“村民自治”能夠扎實推進,但願“村民自治”的“正確道路”能夠越走越寬。(周建邦)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