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出台,將於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4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給予處分的4種行為主要是指,不依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未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的﹔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規定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按規定與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未經專項培訓擅自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業務收取費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將監測監控信息傳輸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的。(記者郭東)